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種類:
①因脅迫結婚的。
②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征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愿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可撤銷婚姻的程序
登記程序
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
申請人須在原婚姻登記處辦理申請手續(xù)。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1、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當事人提供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2、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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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結婚登記是可以撤銷的。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jù)最新規(guī)定,婚姻可撤銷只存在兩種情形,具體為: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一方患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但是并未在婚姻登記前告知相對方,那么對方可以在婚后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一、法院會判決準予離婚的情況如下:
1、其中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是什么疾病導致的不能發(fā)生性行為,并且治不好的;
2、婚前了解不多,閃婚,婚后兩個人不合沒有感情,沒法在一起生活的;
3、一方患有精神病,婚前隱瞞對方的,婚后治不好的,或者是兩個人結婚后一方患有精神病,治不好的;
4、一方欺騙另外一方,騙取的結婚證的;
5、父母包辦的婚姻或者是買賣婚姻、婚后沒有感情,沒法一起生活的;
6、因感情不好分居超過兩年的,并且不可能再和好的,或者在第一次申請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后分居又超過一年的;
7、隱瞞婚史,讓對方發(fā)現(xiàn)重婚,提出離婚的;
8、一方有不良嗜好,比如說賭博,吸毒、懶惰等,并且不知悔改的;
9、一方因為違反犯罪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出離婚的;
10、一方突然失蹤,下落不明超過二年,起訴離婚,經(jīng)調查,確實下落不明的;
11、一方有暴力傾向,毆打自己或者親屬,并屢教不改的。
二、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的區(qū)別如下想;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沙蜂N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沙蜂N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果當事人愿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xù)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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