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有效的,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子女,其實就是對子女的贈與。夫妻雙方離婚時處置的房屋必須是夫妻雙方或一方有所有權的房屋,這樣才有處分權。離婚協議是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經雙方協商以后,一致同意將該房屋贈與給婚生子的約定,是贈與的條款,只要沒有合同無效等事由,該贈與的內容即是有效。只是說,子女如何行使該權利。如果子女已成年,可以獨立行使該權利。如果是8歲以上18歲以下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贈與是屬于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贈與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協議內容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即是自愿同意的且對內容知曉,不存在損害公共利益或違法法律法規的,通常是有效的。你若不同意其中某條款,則應當不要簽署,待條件成熟合理后方簽字。至于你說的房子若是你們婚后花錢購買且能有證據證明是你們花錢,僅僅登記在他父親名下,那還應該屬于你們 夫妻共同財產 ,這樣是能跟對方去追償的的,但若該房子本身就是他父親的房產,那這個處置權就在于他父親,與你無關。
法律客觀: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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