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可以請求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因脅迫而結婚的,另外一種是夫妻一方有重大疾病而未如實告知的。
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受脅迫的一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當事人超過一年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撤銷離婚的權利,以后想分開的,只能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無法再請求撤銷其婚姻關系。
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的,被隱瞞的一方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被隱瞞的一方知道后,在一年內未提出請求的,視為放棄相應的權利,無法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其婚姻關系,只能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
一、具體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如下: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二、脅迫的定義這里說的脅迫一般來說有兩種:
1、一種是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將來可能發生某種損害的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沒有法律依據。
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例如,以不與其結婚就毀掉對方容貌相威脅,而迫使對方與其結婚等。
2、另一種是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與之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
1、申請撤銷婚姻的當事人一般應當親自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2、當事人提交準備好的證件及材料:
(1)起訴狀;
(2)本人的身份證和結婚證;
(3)公安機關出具的解救證明、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3、法院依法受理訴訟請求,并開庭進行審理。
4、法院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或未如實告知重大疾病情況屬實的,會作出撤銷婚姻的判決,宣告婚姻關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會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做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分析】: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要是男女之間的婚姻是因為其中一方或雙方受到脅迫而締結的話,那么這樣的婚姻會被認為是可撤銷婚姻,但是要想撤銷該段婚姻,則必須向相關部門提出撤銷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十八條 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法律分析: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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