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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離婚如何指定繼承權?(父母離異子女如何繼承財產)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3-09 16:21:02

離婚后配偶死亡還可以繼承遺產嗎

離婚后,原夫妻關系已經解除,在解除夫妻關系的同時,就已經完成了財產分割,該人財產的繼承與原配偶沒有任何關系,也不存在遺產繼承問題。

一、夫妻離婚后死亡財產繼承權嗎?
離婚后,原夫妻關系已經解除,在解除夫妻關系的同時,就已經完成了財產分割,該人財產的繼承與原配偶沒有任何關系,也不存在遺產繼承問題。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愿清償的除外。
二、遺囑繼承的時效限制
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也即,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事實上,在解除婚姻關系的情形之下強行要求繼承當事人所留下來的合法財產,有這樣的想法也充分體現出了當事人對我國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制度都根本沒有任何的意識。繼承法當中規定了遺產繼承的相關順序,如果在離婚的時候孩子是在撫養,那么在當事人去世以后,孩子擁有繼承權,但是自己沒有繼承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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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父母離異再婚子女的遺產繼承權

父母離異再婚子女的遺產繼承權

  父母離異再婚子女的遺產繼承權,擁有一段美好的婚姻生活是人人都向往的,但長久維持一段婚姻不是一件易事,現代社會離婚的現象已經越來越普遍,但是離婚之后就要面臨財產分割,爭奪孩子撫養權,離婚訴訟等一系列問題,那么父母離異再婚子女的遺產繼承權如何分配呢?

  父母離異再婚子女的遺產繼承權1

   再婚夫妻離婚后繼子女的繼承權如何確定?

  在法律上,扶養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

  ①、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

  ②、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撫養、教育。

  2、繼父母對已成年但系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

  3、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

  ①、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②、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若繼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已經長大成人,分居另過,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繼子女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撫養教育成人,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也未盡過贍養撫助義務的,則不能視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繼子女也就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所以,只要能具備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和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的情形之一,就可認定為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了扶養關系,依據法律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就互相享有繼承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母與生父離婚后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復》的精神,其明確表明,盡管繼母(父)與生父(母)離婚,婚姻關系消失,但繼父母與繼子女等人之間已經形成的扶養關系不能消失。

  從民法的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來說,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在繼父母與生父母婚姻關系解除后,仍相互享有繼承權。且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父母離異再婚子女的遺產繼承權2

   父母離異父親再婚遺產怎么分

  1,父親再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再婚后取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父親去世,有遺囑優先按遺囑內容分配遺產,如果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中子女包括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繼承人之間可以平分遺產,也可以協商彼此遺產分割份額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包括積極遺產和消極遺產。積極遺產指死者生前個人享有的財物和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權益,如債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益等。消極遺產指死者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范圍主要是生活資料,也包括法律允許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

  世界各國民法確定遺產的范圍和價值,都是從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這一法律事實發生的時間確定的。在中國,一般,在繼承開始地點(即死亡人最后的住所或主要財產所在地)的繼承人,負責通知不在繼承地點的其他繼承人和遺贈受贈人和遺囑執行人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

  保存遺產的人應當負責保管好遺產,不得擅自處理、隱匿和侵吞。如果在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雖有繼承人知道但該繼承人無行為能力又無法定代理人進行通知和管理的 ,則應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居住地基層組織或公證機關負責通知和保管遺產。

  父母離異再婚子女的遺產繼承權3

   離婚后再婚子女有繼承權嗎

  《民法典》的規定是很明確的,當事人有遺囑的,以遺囑為準,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序位來繼承,再婚后的子女,如果存在相互的撫養關系的,那么也有對方當事人的繼承權(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撫養關系的,為遺產第一序位繼承人),繼承開始后,同一序位繼承人原則上應該等額分配遺產。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關于遺產的分配原則:

  (一)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即各繼承人在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和各自經濟狀況、勞動能力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對遺產應作大體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屬于繼承人雖然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也愿意盡扶養義務,但由于被繼承人有獨立生活來源,明確表示不需要該繼承人提供生活來源和勞務的情況;

  屬于被繼承人確實需要接受繼承人扶養,繼承人也愿意對其進扶養,但由于繼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人,因而無法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情況,分配遺產時,不能取消或減少他們的應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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