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己經結婚,又與她人生子是重婚罪不您好,構成重婚主要有兩種情況: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系)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
您提到的“已經結婚,但又與她人生子”的情況,有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的可能性,但是需要更多的證據予以證明。但是,針對對方出軌的事實,一旦雙方離婚,您可以主張多分財產以及損害賠償。
根據以往的辦案經驗,事實上的重婚是比較難證明的,但又是發生頻率最高的,建議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在證據上做好充足的準備。如有需要,歡迎進一步咨詢。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 1041 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一、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要件
1、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的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2)客觀要件。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3)主體要件。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表現形式
重婚罪表現形式如下:
1、有配偶者在沒有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又與他人建立婚姻關系的情形;
2、有配偶者在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
三、重婚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重婚罪的量刑標準是,犯重婚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男方在有家庭的條件下在外面與其他女人同居,還生育了一個小孩,該怎么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呢?接下來,找法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于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
1、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有配偶的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的人;
2、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3、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再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
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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