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一、法定繼承權的取得。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種原因取得繼承權:1、因婚姻關系而取得。配偶之間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并且是第一繼承人。2、因血緣關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間相互享有繼承權正是基于血緣關系產生的。3、因撫養、贍養關系而取得,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女子間以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之間有繼承權;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二、遺囑繼承權的取得。自然人取得遺囑繼承權的依據是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遺囑。被繼承人只能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選定遺囑繼承人或者對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作出規定,而不能任意選定遺囑繼承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再婚子女按照法律規定或者是遺囑取得繼承權,再婚子女與繼父或者繼母形成了事實扶養關系的,可以作為法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再婚父親或者母親的遺產。如果是遺囑繼承的,被繼承人在遺囑中約定該子女有繼承權的,可依法取得繼承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包括兩種含義:,(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于繼承人并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而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而依法定繼承相關親屬關系的確定,則是依據《民法典》所規定的親屬關系間權利義務來明確是否具有繼承資格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在法律層面上,養父母子女關系和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一樣的。父母去世后,如果沒有遺囑等特殊安排,子女當然享有繼承權。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了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并對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子女”進行了范圍的界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所以說,收養的子女只要與收養人形成了法律上的收養關系,即辦理了收養手續或者形成了事實的收養關系,都可以作為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享有財產繼承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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