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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與“非法同居”有什么不同?(重婚罪司法解釋)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3-10 03:44:45

新婚姻法非法同居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本文介紹新婚姻對非法同居的相關規定,婚姻法修改后,對非法同居有哪些變化,怎樣理解新婚姻法非法同居呢?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下稱新婚姻法)對以前的非法同居是如何處理呢?
  為了加大對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行為的處罰,新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都涉及到一個概念:“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更是明確了這一概念:
  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可見,按目前法律來說,非法同居這一概念已經失去了現實意義,取而代之的是更為規范科學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后者嚴格的區分了‘非法同居’與‘重婚行為’,而此前的非法同居概念模糊不清。
  那婚姻法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處罰并不是直接的,而必須是以出現了“導致離婚”這一法律事實為前提。
  另: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嚴格來說,這并不是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的處罰,而是一種法定的離婚情形(必須調解)。
  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罪區別?
  刑法規定了重婚罪。
  其他不多說,簡單說說外在表現: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不以夫妻名義是重要區別之一
.當然,現在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個概念不完全包括了以前的非法同居。前者要求必須是有配偶者,而后者未必。
  我國法上非法同居的分類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如此區分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定,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根據“他人”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以將上述兩種非法同居再作區分:前者可以區分為: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后者則可以區分為: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前者中的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可以歸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中。因此,上述兩種分類可以具體類型化為兩種: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與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
  因此,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我國法對非法同居的態度根據《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對方離婚的法定原因。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對于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沒有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該條規定的同居就是指的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定,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據前述對非法同居的分類作為解釋依據,人民法院對于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對于有配偶者與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盡管人民法院對于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不予受理,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對于無配偶者之間在非法同居期間有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作出處理。
  非法同居與重婚的區別根據上述規定,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
  如上所述,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與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對于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因雙方均沒有婚姻關系的存在,因此,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登記結婚均不構成重婚。
  而對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又因我國《婚姻法》對非法同居與重婚采并列規定的立法例,因此,此處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是重婚,也可以說兩者之間不發生交叉關系。
  重婚,根據前述規定,可以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又登記結婚,或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雖未登記結婚或者舉行結婚儀式,但兩人卻是以夫妻關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公認的情形。因此,重婚的可以區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類。

非法同居犯法嗎怎么處罰

非法同居只要構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就構成重婚罪,同居時間的長短不影響性質。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系。
或者不是上述非法同居的是不會被處罰,非法同居是我國當今社會常見的社會現象,是一種特殊的兩性關系,當男女雙方產生糾紛的時候如何處理,現今法律對此的規定甚少,不利于矛盾的解決,不能更好地保護人的權利和利益,更難給弱者施以法律救濟。
要看同居的雙方的具體情況的,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處于婚姻存續期間而以夫妻名義進行公開同居的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即重婚罪。這樣的罪名是屬于不告不受理的,也就是說需要由原告的起訴法院才會受理。
構成重婚須具備兩個要件: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同居是否犯法?會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沒有合法的結婚手續而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同居在人們傳統的意識中不是好事情,老思想還是很排斥同居的,似乎男女同居就是不道德的,甚至在一部分會覺得同居是非法的所有就有了非法同居的說法。今天小編就和大家聊聊同居那些事。

什么是非法同居?其實非法同居只是人們以前口頭常說的一個概念,法律上并不存在非法同居的概念。同居分為兩類,非婚同居和重婚同居。

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沒有辦理合法的婚姻登記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中在一起。這種現象比較常見,比如說一些談戀愛的小年輕們同居生活,宛如小兩口,不知道都以為是夫妻。非婚同居就是人們常說的非法同居,只是在以前的熟人社會里,社區里居住的人大家都很熟悉,所以說哪一家結婚,哪一家沒結婚,大家都清清楚楚,沒結婚而住在一起的,都會被人覺得兩人不正經,會被稱之為非法同居,其實就是沒有按照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證。

重婚同居是指明知一方有配偶而與對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重婚同居是一種犯罪行為,構成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注意,重婚罪中的“重婚”不要求同居雙方再進行婚姻登記,只要是雙方形成“事實婚姻”(即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狀態,即視為“重婚”,涉嫌犯罪。該罪本身是公訴性質,但是如果無過錯的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與別人重婚的,也可以主動向人民法院起訴(可公訴也可以自訴)。

同居期間會產生什么法律關系呢?無論是非婚同居還是重婚同居都不是受法律保護婚姻關系,因此同居雙方不產生法律上的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歸雙方各自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雙方共同購買的財產,一般看誰出的錢多歸誰所有,并給對方適當補償。一般以同居雙方的協議為先。沒有協議的,對于其財產應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按照一般的經濟規則處理。同居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沒有法律法定繼承的權利。但是同居期間所生的子女依然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樣的繼承、撫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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