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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需要滿足什么條件才能生效?(代書遺囑生效需具備什么條件)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3-10 10:37:34

老人寫遺囑怎么才能生效

(一)、自書遺囑的生效條件

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親自簽名,然后注明年月日。注意:不能由他人代寫或記錄;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簽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

(二)、代書遺囑的生效條件

代書遺囑是因遺囑人由于疾病、文化程度等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需注意以下幾點:1、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2、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要點,然后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代為書寫,寫成書面遺囑后,代書人向遺囑人宣讀。代寫人不能是見證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等法律規定的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人。3、必須注明年月日,并由代寫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三)、錄音遺囑的生效條件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機錄下的自己的口述遺囑。進行錄音遺囑時,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可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經過見證的錄音磁帶應封存起來,注明年月日,遺囑人與見證人在封條上簽名。

(四)、口頭遺囑的生效條件

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在生命遭遇威脅的情況下口授他人的遺囑。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的情況下設立的,如在前線作戰、船舶遇險、飛機失事、遭遇臺風、地震洪水等。設立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見證的方式,可以事后做書面或口頭證明。對口頭遺囑當場作出書面記錄的,要注明年月日,并由記錄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用了其他形式設立遺囑的,則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五)、公證遺囑的生效條件

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公證機關是我國專門辦理證明法律行為及有法律意義文件和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司法行政機關。因此,公證遺囑是方式嚴格、內容真實、證據力較強的一種遺囑形式。辦理公證遺囑一般由遺囑人在公證員二人面前,親筆書寫遺囑,簽名蓋章,并注明年月日。也可以由公證人員代為記錄遺囑,并由其整理成書面遺囑后向遺囑人宣讀,在遺囑人確認無誤后,有記錄的公證員二人和遺囑人簽名,注明地點和年月日。

老人遺囑的生效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律師代寫遺囑有效嗎

律師代書遺囑是有效的。

律師代書遺囑是一種合法的遺囑形式,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就是有效的。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都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律師代書遺囑的有效性主要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首先,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清晰的意識和自主的決定能力。其次,遺囑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愿,不能受到他人的脅迫或欺騙。

再次,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等。最后,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代書遺囑注意事項:

1、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且精神智力狀況正常的人,如果立遺囑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是未成年人,那么代書遺囑將無法律效力。

2、遺囑內容要明確遺囑人生前所擁有的財產的具體名稱、數量以及地理位置等信息,確保遺囑的意思表示真實有效。

3、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者,遺囑執行者即在遺囑生效后負責實現遺囑內容的人,遺囑執行者可以由遺囑人指定,也可以由法律規定的機關或單位擔任。

4、遺囑中應明確指定遺囑繼承人,即遺囑人去世后,其遺產由誰來繼承。

5、遺囑中應寫明立遺囑的原因,即表明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頭腦清醒,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立遺囑的原因和目的。

遺書怎么寫法律才有效

一、遺囑有效的撰寫要求:
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以及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處理意見;
3、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4、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本人的簽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自書遺囑之前,已經訂立了公證遺囑的,自書遺囑改變原公證遺囑內容的,應當在書寫自書遺囑后,需要再辦理公證遺囑,才能改變原公證遺囑。新的自書遺囑未辦理公證的,內容與原公證遺囑有沖突的部分,仍按原公證遺囑執行。如果有數份自書遺囑的,日期為最后日期的,那份自書遺囑效力最高。
立遺囑人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必須表明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有法律效力的遺書應滿足以下條件:
1、由遺囑人親筆撰寫
即完全表達本人的意思,不是他人偽造、篡改的內容,字跡清楚,意思表示準確明了。
2、遺囑人必須注明年、月、日
為辯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有遺囑能力,辨明遺囑的真實性,以及便于出現多份遺囑,判斷哪個遺囑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那么寫明具體的日期不可缺少的。
3、遺囑人親筆簽名
經遺囑人簽名后,即表示遺囑為何人所立,否則,無親筆簽名的遺囑為無效。
另外,如果前后準備了多份遺囑,確定最終的遺囑后,可以去做公證。雖然遺囑有效即不需要公證,但是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
并且,公證遺囑沒有期限限制,如果沒有其他新的公證遺囑,該遺囑會一直有效。所以,已經存在多份遺囑的情況下,可以去做公證。
三、模板:
遺囑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
我在此立遺囑,對本人所有財產做出如下處理:________________
我自愿將下列歸我所有的財產遺留給甲(應當是法定繼承人之一):_________________(是房產的,寫明權屬證書號及房產地址、面積等詳情)
我遺留給甲的財產,屬于甲個人所有。
我自愿將下列歸我所有的財產遺留給乙(應當是法定繼承人之一):_________________(是房產的,寫明權屬證書號及房產地址、面積等詳情)
立遺囑人:_________________
四、遺囑部分無效怎么辦
1、遺囑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并不影響遺囑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遺囑規定的繼承,無效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2、然后,即在確認為有效遺囑或者部分有效的遺囑中,對比多份有效的遺囑或有效部分,擇優選取出應當適用的那一份遺囑或遺囑那一部分。
3、多份遺囑的內容存在沖突,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失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多被繼承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同時又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也就是說,應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
4、所以有多份有效遺囑存在的情況下,若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種形式的遺囑;但若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時,則以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若無公證遺囑,則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遺囑為準確,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等同。
五、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六、寫遺書怎么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自書遺囑的生效條件
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親自簽名,然后注明年月日。
(二)代書遺囑的生效條件
代書遺囑需注意以下幾點:
1、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要點,然后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代為書寫,寫成書面遺囑后,代書人向遺囑人宣讀。代寫人不能是見證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等法律規定的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人。
3、必須注明年月日,并由代寫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三)錄音遺囑的生效條件
進行錄音遺囑時,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可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經過見證的錄音磁帶應封存起來,注明年月日,遺囑人與見證人在封條上簽名。
(四)口頭遺囑的生效條件
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的情況下設立的,如在前線作戰、船舶遇險、飛機失事、遭遇臺風、地震洪水等。設立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見證的方式,可以事后做書面或口頭證明。對口頭遺囑當場作出書面記錄的,要注明年月日,并由記錄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用了其他形式設立遺囑的,則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五)公證遺囑的生效條件
公證遺囑是方式嚴格、內容真實、證據力較強的一種遺囑形式。辦理公證遺囑一般由遺囑人在公證員二人面前,親筆書寫遺囑,簽名蓋章,并注明年月日。也可以由公證人員代為記錄遺囑,并由其整理成書面遺囑后向遺囑人宣讀,在遺囑人確認無誤后,有記錄的公證員二人和遺囑人簽名,注明地點和年月日。
七、遺囑的變更、撤銷方法有下列幾種:
(一)以書面形式明示變更或撤銷原遺囑。
(二)以立新遺囑的方式變更或撤銷原遺囑。
中國《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繼承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人在訂立新的遺囑中,不論是否明確撤銷、變更原遺囑,只要前后兩個遺囑的內容相抵觸,即意味著前遺囑被推定為變更或撤銷。全部抵觸,全部撤銷,部分抵觸,部分撤銷。但是,如果遺囑人原來所立的遺囑是公證遺囑,在變更或撤銷原遺囑時,仍需經原公證機關辦理。遺囑人的行為與遺囑相抵觸時,其抵觸行為則被視為對原遺囑的部分或全部撤銷。
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如何認定效力?

丈夫意外死亡,5年后,公公也因病去世,昔日婆媳因遺囑問題發生爭執,最后對簿公堂。近日,山西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其實題目說的這種事,在我們生活中真的屢見不鮮,像我本人就親身遇到過3次因為遺囑的不確定問題鬧到法庭的,最后各自也都不來往了,所以說,這個遺囑真的是很重要的。

遺囑中最常見的就是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大家從名字就能看出是啥意思了吧?一個是自己寫的,另外一個可能自己不識字或者身體原因,找別人代寫的,但都有法律效力。

但問題來了,這個法律效力該如何認定呢?意思就是說怎么認定這個遺囑是有效的,其實我查詢了一下,以前的《繼承法》明確做了規定,只不過《民法典》出來后,這條法條就遷移到《民法典》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不過對于題主提的這個問題,我還特意在網上咨詢了一下律師,哈哈。

這位律師告訴我,關于遺囑效力的問題,案件最多的就是“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的效力問題。

這兩種遺囑都屬于書面遺囑,最重要的兩部分就是具體內容和簽名,通過這兩個部分就能很好區分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了,看到沒,還是律師專業啊,一下就說到點上了。

根據上面的法條,如果說具體內容是遺囑人親自寫的,簽名也是遺囑人簽的,而且也注明了年、月、日,那么這份遺囑就是有效的自書遺囑。

但具體內容如果不是遺囑人親自寫的,就算簽名是遺囑人親自簽的,這份遺囑也不屬于有效的自書遺囑,而屬于《民法典》規定的代書遺囑。而確定代書遺囑有效,就一定要具備一個前提,也就是:“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剛才我也提到了,這是法律規定的,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此外,構成有效代書遺囑的因素還有見證人其中的一人代寫,再由遺囑人、代寫人、見證人一起簽名,還有日期自然是需要的。這里可能有人會有疑問,如果遺囑人不會寫字怎么辦?可以按手印哦,哈哈,這個很好解決的。

我曾經就在網上看到過一個代書遺囑的案件,最后認定遺囑是無效的。具體內容不是遺囑人寫的,只能從代書遺囑角度考慮,但案件中提到因為沒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兩級人民法院都認為該遺囑不具合法性,也就是沒有效力,最后做出的裁決對持有遺囑的非常不利,自然損失很大,但是法院是按照法律認定的,沒有問題。

關于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效力認定問題我給大家總結一下:

自書遺囑有效認定條件:立遺囑的人親自書寫內容+立遺囑的人親自簽名+立遺囑的人注明年月日,卻一不可。

代書遺囑有效認定條件:見證人2個以上在場+代書人為見證人之一+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注明年月日,卻一不可。

其實我還發現了個問題,就是見證人的問題,不過我找到了相關的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這點還是很好理解的,見證人首先肯定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見證能力肯定也要有,至于這個能力的有無那就要根據具體事實情況判斷了。比如,文盲以及對遺囑所使用的語言掌握不充分的人,因身體缺陷而不具有知曉遺囑內容的能力的人,這些人員對遺囑的具體內容的識別與理解上存在一定的欠缺。

下面來點知識擴展,各類遺囑形式構成要件👇:

個人認為,立遺囑最好是自書遺囑,其他方式的遺囑都有弊端,為了減少身后紛爭,代書遺囑能不用就不要用,要用代書遺囑的方式,也要嚴格遵循《民法典》規定,可以在立遺囑的時候用錄像把全過程錄一下,事后核查也方便,大家對此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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