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權可以改,如果在確定了撫養權后,雙方能夠協商一致,就能變更撫養權;如果不能協商的,但可以證明存在法律所規定可以變更撫養權的情形,可以起訴由法院決定是否變更。一、離婚孩子撫養權可以改嗎離婚后孩子撫養權可以改。對孩子的撫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即使在夫妻雙方離婚后,其仍需要對子女盡到撫養的義務。法律所規定的可以變更撫養權的情形包括已滿八周歲的子女同意撫養權變更的,撫養子女的一方有重傷、殘疾而無力對子女進行撫養的以及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有虐待等行為,嚴重危害到子女的身心健康的。二、爭撫養權負債是否可以繼續爭奪爭撫養權負債是可以繼續爭奪的,畢竟法律當中規定負債可以爭奪撫養權,除了尊重孩子的個人意見外,收集相關有利的證據可以最大可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8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三、離婚二個孩子撫養權怎么算離婚二個孩子撫養權的算法:如果父母雙方就子女撫養能夠協商的,可以按照協商確認撫養權。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根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等原則確認撫養權歸屬。
法律客觀:離婚孩子撫養權可不可以變更?答案是可以。因為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所依據的雙方實際情況,可能會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產生很大的變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考慮,允許離婚夫婦以協議或訴訟方式變更與子女的撫養關系。離婚后,非撫養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非撫養方應另行起訴。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案例】【案情介紹】喬某與王某原系夫妻,于1991年3月16日經秦皇島市海港區民政局登記協議離婚,婚生男孩喬夢宇(時年3歲)由王倩撫養,喬某每月負擔孩子撫養費30元。1992年3月,經朋友介紹,王某背著喬某,將喬夢宇送給王森、楊潮夫婦收養,并與收養人簽訂了送、收養協議(未經公證)。3個多月后,喬某得知此事,于1992年7月8日,以王某不盡撫養義務,擅自將喬夢宇送給他人撫養為理由,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將喬夢宇判歸自己撫養。王某不同意喬某的請求,并表示要將喬夢宇領回自己撫養,但未履行許諾。【審判結果】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未經喬某同意,將孩子送他人收養,違反《收養法》第十條“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的規定,收養關系無效。考慮到王某未能盡到撫養、教育孩子的責任,由其繼續撫養,對孩子健康成長無益,故對喬某的請求應予支持。于1992年7月31日判決:喬某與王某婚生男孩喬夢宇由喬某撫養(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王某將孩子交喬某)。王某自1992年8月起每月負擔孩子撫養費50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喬某向受訴法院申請執行。因喬夢宇仍在收養人王森、楊潮家生活,王某與王森、楊潮之間對送收養關系問題未能妥善解決,收養人拒絕交還喬夢宇,致使執行工作未能進行。1992年12月8日,原審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本案提起再審。再審時,將喬夢宇的收養人王森、楊潮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再審中,喬某堅持主張變更喬夢宇由自己撫養。王某辯稱,將喬夢宇送他人收養,對其成長有利;如解除收養關系,所需費用喬某應負擔一半。王森、楊潮稱:喬夢宇是其母王倩自愿送與我們收養的,我們對孩子很好,彼此間已建立起感情,不同意解除收養關系;如解除收養關系,要求補償孩子生活費9000元。原審法院經再審確認:收養關系無效。對此,王倩應負主要責任。王森、楊潮應將孩子交還,以前對孩子的撫養,應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喬夢宇由喬某撫養為宜。于1993年4月8日作出再審判決:一、撤銷原一審判決;二、王倩與王森、楊潮之間子女送收養關系無效,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王森、楊潮將喬夢宇送交喬某;三、喬夢宇由喬某撫養,王某自1993年3月起,每月負擔孩子撫養費50元,至喬夢宇獨立生活止;四、王某給付王森、楊潮子女撫養費3600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再審判決正確,于1993年7月19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評析】王某與喬某離婚后,未經喬某同意,即將歸她撫養的婚生男孩喬夢宇送他人收養,因此,喬某與王某變更子女撫養案的處理結果,必然與收養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原審審理中,在未將收養人列為第三人的情況下,確認收養關系無效,對收養人無法律效力。所以,造成原一審判決難以執行。原審法院發現問題后,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本案予以再審,并將收養人列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經過審理,確認收養關系無效,直接判決其承擔交付孩子的義務,是正確的。我國法律關于哺乳期內子女的直接撫養的有哪些相關規定?一、《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二)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我國法律關于拒絕直接撫養子女的有哪些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采取強制措施。”離婚孩子撫養權可以變更。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而法律出于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考慮,允許離婚夫婦以協議或訴訟方式變更與子女的撫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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