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監護人需要什么條件
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并依法律規定產生。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法律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做監護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屬于被監護人的父母;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3、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可以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一、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人擔負有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護他們的姓名權、榮譽權的責任,同時,還擔負有排除來自于各方面的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實施侵害的義務。監護人也負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培養和教育的職責。
2、管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監護人于監護職責范圍內管理好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財產權益。監護人應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行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為的與其行為能力不相適應的處分財產的民事行為,并對不當得利人進行追索,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財產為處分行為時,必須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否則,監護人不得為未成年人的財產處理行為。
特定的主體才能成為監護人,不同的監護人需要承擔的職責是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的,對于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清醒,經相關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監護資格,若監護人在監護期間,實施了危害被監護人權益的行為的,監護人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不服指定監護怎么辦
有關組織依照民法典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
要想成為監護人的,首先自己肯定是要具有監護的能力,需要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除此之外還需要滿足其他成為監護人的條件,那么才有可能擔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而通常情況下,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為其父母,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則為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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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哪些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后,也可以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未成年監護人哪些人可以做
法律分析:一、首先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擔任。二、父母死亡的由下列人員擔任:(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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