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會判離嗎
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與起訴幾次并無關系。一方第二次起訴離婚的,夫妻之間若是因為感情不和已經分居滿兩年的,經過調解無效后一方堅持離婚的,法院一般會準予離婚的訴訟請求。若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的,如果法院審理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沒有修復可能的,一般會準予離婚,否則一般不會準予離婚。
一般只有符合法定情形,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以準予離婚。
法定情形
1、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
6、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救濟方式
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法院調解
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案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2、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調解后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作出準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
在實踐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首先是進行調解,第一次訴訟一般是不判決離婚的,半年后當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一般在第二次判離的可能就大大增強了。
綜上所述,無論是第幾次訴訟離婚,律師法院沒有真正判決當事人雙方能夠進行離婚的,那雙方都是就一直不能進行辦理離婚手續,寫每次訴訟的時間間隔都會越來越長,并不限制上訴幾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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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舉報
陳文龍律師
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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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
對方不同意離婚能否一走了之
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也是能離掉的,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對于當事人是可以直接走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問題,一般在處理時就需要先進行申請,只要獲得法院通過了之后才能對案件進行審判。
一、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能離掉嗎? 一方不同意離婚可以判離。在訴訟離婚的,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只要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法院就會判決離婚,一方不同意并沒有用。相應的,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的,法院就會判決不準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二、起訴離婚需要什么證據? 1、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財產的分割及子女的撫養要求,并提出相關的證據); 2、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3、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現金、存款、房產、股票、債券等等夫妻約定或法律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4、夫妻感情破裂或者沒有破裂的相關證據; 5、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 6、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復印件。三、起訴離婚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1、寫民事起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請求離婚;小孩的撫養問題;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法院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注意立案的時候應該遞交的材料。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進行繳費。立案庭審查后,繳費; 5、遞交有關材料后,等通知。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排期。法院給自己的案子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開庭時間,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法院調解。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調解,開庭時也會問愿不愿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工作,不離婚,結案; 8、法院開庭。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法院判決。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但是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可以協議的方式離婚,另一種是可以走訴訟的方式離婚,但不同的情形就會走不同的流程,但走訴訟的方式一定要確定在時效之內起訴,同時也要確定有合法的證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勝訴權利。
第二次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怎么辦
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的,可以提交感情破裂的證據,由法院判決離婚。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可以判決離婚的情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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