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你出購房全款房子才算屬于你家。兒子結婚還房貸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你兒子結婚前把貸款還完。女方家認為是免費租房結婚,或雙方協商出首付,或與你兒子分手。
夫妻共同財產是怎么算的,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二、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共同財產認定
結婚前夫妻一方購置的房產,婚后生活8年以上是否屬于共同財產?答:1)根據新《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第一款:一方的婚前財產;根據此條,婚前財產是夫妻一方的財產,是不分割的。也就是說,婚前婚后買房是有本質區別的:結婚前購房:產權人始終為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除非婚后做產權人的增補。結婚后購房:無論房產證登記是誰的名字,都是夫妻共有財產。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lt;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婚前一方購置的房產,房產證有雙方名字,是否能認定為共同財產?答lt;lt;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房子怎么才算共同財產
房子算共同財產的情況如下: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購買的房屋,并取得房屋產權,因為房屋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取得,因此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
2、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
符合夫妻個人債務的情況如下: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綜上所述,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結婚多久財產才能算夫妻共有
結婚僅一天財產就能算夫妻共有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夫妻取得的共同債權。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如下:
1、男女雙方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2、沒有約定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分割財產;
3、若是對方出軌屬于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情形的,另一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財產的分割方式:
(1)實物分割。即財物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
(3)作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財物,根據財物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怎么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主觀:
夫妻雙方中尤其是沒有管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要掌握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一、房屋類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實踐中這方面需要收集的證據主要存在兩類:一是房屋屬于共同財產,但產權證書在另一當事人手里,且不予認可;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偷偷購置房產,另一方不了解具體信息;如果是第一種情況,既可以自己到房管登記部門去調取,也可以委托律師去調查取證,自己去的話一定要攜帶身份證復印件;如果委托律師,律師會在接受委托后,在所在的律師事務所領取律師調查函,并攜帶自己的律師證件,去房產所在的房產部門去調查該房屋的產權檔案,房產部門對屬于當事人自己的房產是允許查詢的,查詢復印完相關資料后,房產部門會給您蓋章確認。這些帶有房產部門印章的資料,就可以提交法院作證據使用了。如果是第二種情況,取證的難度就很大了。建議先了解房屋的位置和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像第二種情況,律師一般無法取證,只能靠法院的執法力度。一般情況下,在向法院遞交了調查取證申請書后,法院會進行審核然后決定是否同意受理,沒有特殊情況法院會受理申請,然后由法官帶著法院的調查函去相關部門去核實申請的內容。二、存款類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夫妻雖然生活多年,但有的當事人不知道自己家存了多少錢?在哪個銀行存的?出現這種情況在實踐中雖然常見,這種情況如何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呢?如果只知道存款在哪個銀行存著,但不知道帳號及數額。這種情況可以申請法院去調取。如果對存款的銀行、帳戶、數額等都一概不清,那么,在實踐中法院是不會受理這樣的申請的。三、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類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查詢一方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股票、基金方面的證據,也需要申請法院去調取。一般需要申請人提供股票、基金開戶的證券公司、資金帳戶及交易密碼等信息。如果只知道在哪個證券公司開的戶,而其他的信息一概不知,也可以申請法院去調取即可。如果對相關的信息一概不清楚的話,就比較麻煩。當然您也可以向法院提交對方當事人的身份證號,但這種查詢方式,一般法官會不愿接受,因為工作量太大。四、股權類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如果夫妻離婚時,雙方還涉及股權的分割問題,就需要一方當事人向法庭提供另一方在公司所占股權的比例。否則,會影響對股權的分割。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確認股權比例一般以該公司在工商局的登記資料為準。所以,遇到這種情況,必須去該公司所在的工商局,進行工商查詢,并將查詢結果打印加蓋工商局印章。工商登記查詢一般比較詳細的介紹了公司的注冊資金、經營范圍、股東的股權比例以及公司股東的變更情況等等。如果自己去查詢,需要攜帶身份證。當然也可以委托律師查詢,查詢時還要繳納相關的費用,比如打印費等。五、保險類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隨著人們生活理念的發展,投資保險業也進入了人們生活中,所以在離婚案件中又出現了分割保險利益的問題,涉及這個問題,就要進行取得這方面的證據材料。實踐中離婚時涉及分割的主要是人身保險存在的爭議最大,因為牽連到受益人、被保險人的人身權的問題。而家庭財產保險則隨著財產的歸屬劃分而自然分割了。在離婚訴訟中,常常是一方當事人明知家里入了保險,但又沒有保險單來進行主張分割;或者是知道對方當事人自己在外面入了保險,但不知是哪個保險公司。遇到這種情況,如果知道哪個保險公司的,可以提供保險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申請法院調取。如果沒有任何信息,法院很可能不會受理的申請。致使我們的證據就無法獲得。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的獲得很多時候很難獲取,建議在遇到麻煩的時候,請個律師幫忙幫助取得證據證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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