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公證房屋費用是多少?
夫妻財產公證房屋費用是標的額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0.3%,按比例收費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 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夫妻財產公證房屋費用是多少? 1、證明股票、房屋轉讓、房屋買賣、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按股票面額或房價的千分之三收費,但較低收費不得低于10元。 2、證明財產繼承、贈與的,按接受人收取金額總數收費: (1)不滿1萬元的,按1%收費,但較低收費10元; (2)1萬元以上的,按2%收費。 3、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國籍、經歷、委托書、親屬關系、婚姻狀況、未受或受過刑事處分的,收費10元。 4、證明擔保書、公司章程、資信情況等有關文書,收費50~200元。 5、證明遺贈撫養協議的真實性,收費10~50元。 6、證明印鑒屬實,副本、節本、譯本與原本相符,影印件與原件相符,收費5元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哈爾濱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對夫妻雙方約定財產歸屬協議的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辦理婚內財產約定協議公證與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非常類似的提交的材料基本相同,只是稍有不同。申請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具體提交的材料如下: 1、當事人各方的身份證明,包括:如果是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護照等;如果是法人,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 2、如果涉及房地產開發的,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明、國家有關機關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 3、如果涉及房地產預售、銷售的,提交房地產預售、銷售許可證等。 4、如果涉及房地產權屬轉移的,提交房地產所有權證明。 5、如果涉及房地產擔保的,提交房地產所有權及使用權證明。 6、公證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7、準備好以上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有關的申請表格。接著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后,公證人員會核對有關信息,這時當事人需要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較后在公證人核對完信息之后,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之間對于財產是可以進行公證的,公證之后的協議是更具有法律的效益,但對于公證也是必須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對于費用的標準就要看標的額度是多少,一般額度越大所要收取的費用就會越多,所以,不同的情況所給的金額就會不一樣。
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收費標準
法律主觀:
夫妻財產 約定協議書公證的收費標準為財產價值的千分之三到百分之二之間。 財產約定的范圍:既可以對 婚前財產 ,也可以對 婚后財產 ;既可以約定為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為按份共有。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主體可以是夫妻,可以是即將確立夫妻關系的男女。簽訂的時間可以是在 結婚 之前,也可以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1、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的效力問題 婚姻法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 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此條規定,財產約定對 債權人 的效力是以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并告知債權人的情況下才發生效力。如不符合這兩個條件,債權人仍舊可以視夫妻中一方所負債務為共同債務。在具體辦理公證中,應當告知這個規定,如當事人只對重要的財產作出約定歸各自所有,并不對所有財產作出約定,則不對債權人發生效力。夫妻雙方仍舊對夫妻一方債務為 承擔連帶責任 。這對于夫妻一方有承擔高額債務風險的夫妻尤為必要。但是,以夫妻財產約定來躲避已經發生的債務來是不可能的。 2、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公證的法律后果 夫妻財產約定書生效后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產權歸屬問題發生變化。這是協議當事人都容易明白的。產權發生變化之后,基于財產的收益、處分等問題也發生變化。如銀行存款的利息、房產的增值部分、股權的股息等等財產這些既不屬于 工資 、也不屬于經營所得,這些也當然的歸產權人所有。這些間接后果容易被忽視,在辦理公證中我們應當提示。 個人財產由個人處理, 共同財產 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共有人的共同同意。如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處理財產對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 基于我國的登記制度,夫妻財產往往只登記一人名字,很多夫妻共有財產屬于“隱名共有”。因此存在財產登記人在處理財產,而不是實際所有人在處理財產。如對于男方 婚前房產 ,雙方約定歸女方個人所有,但是產權人名字不變更,這就造成實際所有人無法處理房產,因此在辦理公證時應當提醒變更登記,達到產權登記人于實際所有人的一致。 同時應當告知,按照相關規定,登記人可以處理財產,如不變更登記可能給實際所有人造成損失,也要造成實際所有人無法處理財產。 3、夫妻財產約定協議與其它夫妻財產關系的規定 夫妻財產關系的約定僅限于財產的歸屬問題,不能對夫妻之間的相互扶助義務,及相互之間的 遺產繼承 問題作出約定。無論夫妻約定財產共有還是個人所有,都不能規避兩人之間的相互扶助義務。也不能通過約定來排斥或指定相互遺產繼承問題。 4、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適用范圍及用途 對于一般的夫妻《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比較合理,有沒有財產約定無所謂。如果夫妻的財產僅僅用于共同生活或者維持夫妻的相互扶助義務,那么財產約定也沒有必要。特別的情況比較適用:財產比較多, 再婚 夫妻,受贈財產,夫妻一方可能承擔較大債務等情況。這些情況辦理協議公證之后,對于夫妻內部而言容易理清夫妻財產關系,處理財產比較方便。 對于第三人而言,首先辦理公證之后容易被第三人確信,處理財產容易被第三人接受。最主要的是當時人過世之后避免在遺產上的糾紛。在遺產問題上,下一輩 繼承 上一代問題上很少因為夫妻財產問題分割不清。但在上一輩繼承晚輩財產問題上很容易導致夫妻 財產分割 上理不清。 綜上所述,在 離婚 時即使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沒有形成任何財產收入,在離婚時還是需要將雙方的婚內財產平分,由于是出于婚姻中夫妻雙方的努力來衡量的,即使沒有賺錢,但是也在生活中盡到了應有的義務,這是每個人應得的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收費標準
一、夫妻財產約定公證的費用需要多少 夫妻財產約定的收費標準為財產價值的千分之三到百分之二之間。
財產約定的范圍:既可以對婚前財產,也可以對婚后財產;既可以約定為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為按份共有。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中會存在哪些問題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主體可以是夫妻,可以是即將確立夫妻關系的男女。簽訂的時間可以是在結婚之前,也可以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式應當是書面形式,約定的內容是對結婚后夫妻兩人名下的財產(包括現有的和將來有的)的歸屬問題。 1、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的效力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此條規定,財產約定對債權人的效力是以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并告知債權人的情況下才發生效力。如不符合這兩個條件,債權人仍舊可以視夫妻中一方所負債務為共同債務。在具體辦理公證中,應當告知這個規定,如當事人只對重要的財產作出約定歸各自所有,并不對所有財產作出約定,則不對債權人發生效力。夫妻雙方仍舊對夫妻一方債務為承擔連帶責任。這對于夫妻一方有承擔高額債務風險的夫妻尤為必要。但是,以夫妻財產約定來躲避已經發生的債務來是不可能的。 2、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公證的法律后果 夫妻財產約定書生效后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產權歸屬問題發生變化。這是協議當事人都容易明白的。產權發生變化之后,基于財產的收益、處分等問題也發生變化。如銀行存款的利息、房產的增值部分、股權的股息等等財產這些既不屬于工資、也不屬于經營所得,這些也當然的歸產權人所有。這些間接后果容易被忽視,在辦理公證中我們應當提示。 個人財產由個人處理,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共有人的共同同意。如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處理財產對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基于我國的登記制度,夫妻財產往往只登記一人名字,很多夫妻共有財產屬于“隱名共有”。因此存在財產登記人在處理財產,而不是實際所有人在處理財產。如對于男方婚前房產,雙方約定歸女方個人所有,但是產權人名字不變更,這就造成實際所有人無法處理房產,因此在辦理公證時應當提醒變更登記,達到產權登記人于實際所有人的一致。 同時應當告知,按照相關規定,登記人可以處理財產,如不變更登記可能給實際所有人造成損失,也要造成實際所有人無法處理財產。 3、夫妻財產約定協議與其它夫妻財產關系的規定 夫妻財產關系的約定僅限于財產的歸屬問題,不能對夫妻之間的相互扶助義務,及相互之間的遺產繼承問題作出約定。無論夫妻約定財產共有還是個人所有,都不能規避兩人之間的相互扶助義務。也不能通過約定來排斥或指定相互遺產繼承問題。 4、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適用范圍及用途 筆者認為,對于一般的夫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比較合理,有沒有財產約定無所謂。如果夫妻的財產僅僅用于共同生活或者維持夫妻的相互扶助義務,那么財產約定也沒有必要。特別的情況比較適用:財產比較多,再婚夫妻,受贈財產,夫妻一方可能承擔較大債務等情況。這些情況辦理協議公證之后,對于夫妻內部而言容易理清夫妻財產關系,處理財產比較方便。對于第三人而言,首先辦理公證之后容易被第三人確信,處理財產容易被第三人接受。最主要的是當時人過世之后避免在遺產上的糾紛。在遺產問題上,下一輩繼承上一代問題上很少因為夫妻財產問題分割不清。但在上一輩繼承晚輩財產問題上很容易導致夫妻財產分割上理不清。 上文就是為您介紹的夫妻財產約定相關的法律知識。夫妻財產約定的收費標準為財產價值的千分之三到百分之二之間。可以對婚前財產,也可以對婚后財產;既可以約定為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為按份共有。如果還有不懂的,歡迎來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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