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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在幾年內提出撤銷申請?(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在什么時間提出)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3-11 05:46:11

可撤銷婚姻的條件

可撤銷婚姻的條件如下:
1、因脅迫結婚的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沒有如實告知的婚姻。
申請撤銷婚姻登記的流程如下:
1、初審。婚姻登記員查驗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記機關原登記檔案;
2、受理。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3、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書內容進行比對、核查;
4、報批。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準,并印發撤銷決定;
5、公告。如公告的30日內無異議,則宣告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
。申請撤銷婚姻程序需要的材料如下: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受脅迫而結婚的,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實告知的可撤銷婚姻,需要提供己方不知情的證據和對方患有重大疾病的證據。
綜上所述,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在什么時間提出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在什么時間提出
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提出后生效。

法律分析: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提出后生效。如果受脅迫方長期不行使這個權利,不主張撤銷婚姻的效力,就會使得這一婚姻關系長期處于一種不穩定的狀態,不利于保護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雙方當事人所生子女的利益,也不利于家庭、社會的穩定。同時還可能使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撤銷當事人婚姻效力時,由于時間太長而無法作出準確的判斷。因此《民法典》規定,受脅迫方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行使,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還不行使,受脅迫方就失去了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權利,其所締結的婚姻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脅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申請撤銷該婚姻。想要撤銷婚姻的請求需要在應當在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或者是知道配偶在婚前隱瞞了自己患有重大疾病之后的一年內提出。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法定的撤銷事由只有這兩個,對于其他情形,不得提出想要撤銷婚姻的請求。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二條_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什么時候才可以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

申請可撤銷婚姻的應當在一年內提出。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撤銷婚姻應在什么期限內提出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人都知道婚姻法的規定內容。其中包括因脅迫結婚或被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那么,可撤銷的婚姻包括什么呢?撤銷婚姻應在什么時間內作出呢?對此,我在下文為您具體解答有關問題。一、撤銷婚姻應在什么期限內提出      撤銷婚姻時限,具體如下所述:      1、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二、可撤銷的婚姻有哪些      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這里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一年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的,則該項請求權永久消滅。 婚姻的撤銷權須按法定方式行使,當事人不得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自行撤銷。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撤銷權人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此,撤銷婚姻可以采取行政程序或者訴訟程序。      1、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記機關宣布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2、訴訟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婚姻。受脅迫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請求撤銷婚姻的訴訟,一律應當以判決方式結案,而不應以調解方式結案。因為確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而不能依當事人意愿而定。二是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婚姻時,應對所涉及的子女和財產問題一并處理,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既可采用調解方式,也可采用判決方式。對于撤銷婚姻的一審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以上兩種程序當事人可任選一種適用。需要注意的是,受脅迫而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的,必須是能夠出具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婚姻登記機關才能宣布撤銷婚姻。      綜合上述,我整理有關撤銷婚姻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受脅迫方雖然能夠出具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但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依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以便解決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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