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訂婚引起的糾紛,大體可以分為兩類: 1、人身方面的糾紛 2、財產方面的糾紛。對于人身方面的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對戀愛或者訂婚期間一方主動贈與對方的財物,在婚約解除或者戀愛關系終止時,應視情況分別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 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一、彩禮案件法律關系有什么,是什么案件?
男方起訴女方要彩禮錢,是民事糾紛,法院確定的案由是婚約財產糾紛。這一類的案件全國所有的基層法院都有審理。如果存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后沒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三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彩禮糾紛案的處理:
1、解決彩禮糾紛需要以雙方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的判斷依據。
2、在結婚之前給彩禮的,男方要求返還彩禮需要以夫妻離婚為前提,否則不予支持返還彩禮。
3、要求當地必須有在結婚之前給彩禮的習俗。
4、著重區分當事人在給付彩禮時候的主觀意愿。
二、彩禮返還的限制原則有哪些?
“彩禮”的表述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對彩禮返還作出限制性規定,除依照法律上的規定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范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者螞孫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三、彩禮返還應返還多少?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首鏈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物賣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彩禮糾紛的案子是民事案件,法律上對于返還彩禮有明確的限制,規定了三個條件,滿足其中的任意一個條件,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除此之外,還應當遵循公平原則,要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確認返回彩禮的金額,要體現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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