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可以直接判離婚嗎
家庭暴力是不會直接判決離婚的,被家暴方需要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家暴屬于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應當準予離婚的5種法定情況之一。如果人民法院在調解過程中發現,夫妻雙方之間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無法挽回,調解無效。并且被家暴的一方堅持離婚的,那么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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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可以快速離婚嗎
婚姻關系中,施暴者一般是沒有能力對對方的家庭進行保護的。如果施暴者有家暴情節也是不能夠快速離婚的。很多時候在發生家暴的時候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問題。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根據雙方關于離婚賠償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協商結果來處理夫妻之間的糾紛,通常雙方協商之后,不能協商好也不能法院判決就可以離婚了。
一、家暴的原因
施暴者的心理有很大因素,如家庭暴力的發生和家庭環境有很大關系,家庭暴力者家庭環境中的成員都會具有暴力傾向,同時家庭暴力者還可能與性的心理有關。社會輿論的不良影響以及缺乏關愛親人的心理。有的家庭成員的性格就是過于粗暴或者是過于的缺乏耐心。有的家庭成員缺乏必要的溝通交流能力、缺少理解與寬容、缺少關愛等也是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
二、家暴處理方法
面對家暴,我們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是保留證據,保存家暴發生的時間、地點、細節等。如果不能提供這些證據,就要報警處理。報警后,公安機關會給你出具家暴告誡書。如果家暴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就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起訴離婚,那么施暴者就有可能逍遙法外。但是離婚之后,受害者還要繼續承擔法律責任,而且還要承擔舉證責任。
三、如何尋求法律幫助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遭受的傷害或者面臨的生活危機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相關機構進行傷情鑒定,并提交相應的證據或證人證言以及施暴者的犯罪記錄等材料。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遭受的暴力損害的情況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代理人來承擔。
四、婚姻法律法規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提出離婚的,如果查明屬實,應當準予離婚;對確有悔改表現并且雙方確實已經解除了婚姻關系的,應當準予離婚。”該法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對于家暴,也明確提到了可以通過調解或者訴訟方式來解決。
五、家暴受害人在保護自己權益的同時也要保證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受害一方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時候,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以禁止其對受害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加害人的行為,并根據有關規定調查取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原夫妻間產生責任和義務的方式是: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向另一方主張權利的,應予支持;因感情不和發生糾紛向法院起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可見,加害人對受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時可能存在過錯。此外,對于受害人要注意保留加害人實施家暴行為的證據和書面協議、錄音、照片等證據。如果在遭受家暴后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或者報警,可以避免自身權益遭受更大程度上的侵害。
家暴報警三次可以自動離婚嗎
家暴報警三次不可以自動離婚。因為目前我國并不存在自動離婚這種離婚的方式,只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只要出現家暴情況就可以起訴離婚,也就是說家暴一次就可以判離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就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被家暴一次,那么就要準備充分證據,防止對方不承認。如果要離婚,那么雙方可以溝通協商。對方也同意的情況下,直接去民政局那邊辦理離婚手續即可。對方不同意離婚的,那么就可以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但是通過法院訴訟離婚一定要提供證據,法官才會采信,才有可能判離婚。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那么選擇訴訟這種方式最合適。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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