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不讓贍養是否還有繼承權要看情況。如果老人訂立了遺囑或者 遺贈扶養協議 ,法定順序的繼承人不在其中的,則沒有 財產繼承權 ;如果未訂立的,由于法定繼承是根據身份血緣關系來決定的,其 法定繼承人 仍 有權利繼承 。
法律客觀: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如果老人生前留有遺囑,在老人去世后按照老人生前留下的合法有效遺囑分配遺產;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分配遺產。
《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有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父母、配偶和子女,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以及具有實際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參與分割遺產。
同一個順序的繼承人原則上均分遺產,如果有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有贍養能力而沒有盡到贍養老人的義務,在分割遺產時適當少分或者不分;在老人生前對老人贍養照顧較多的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適當多分。
對老人有虐待、遺棄、傷害行為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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