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導讀:在我國的法律中,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對于這種情況的法律規定,我們都知道結婚前必須要做充分的了解。如果婚前不了解該如何去辦理離婚手續的話,在婚后發現女方不愿意再與其是很難得到離婚的,但是對于有些情況下,則是會受到法律規定,女方不得提出離婚的規定限制。
1、不適用“照顧女方”的原則。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的照顧;行使夫妻權利的條件以及對方對該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以備查考。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與他人男方向女方提出離婚的,因不滿16周歲,男方不得提起離婚訴訟。
16周歲是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帶領,經有關機構鑒定符合法定條件時才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年齡。未滿16周歲的公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故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如果女方在16周歲以上,并且和男方而男方提起離婚訴訟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被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與一般結婚不同,人民在人民仍有權向男方提出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結婚;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的其它強制性規定。”第三條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后,無論女方在家居住多久,在任何時候發現男方有婚外情或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時,均可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因此,女方不能在婚前提出離婚也是因為法律認為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很深厚的。
4、限制結婚年齡或法定結婚年齡超過法律規定的生育年齡。
我國《婚姻法》第十四條規定:男女雙方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里的“法定結婚年齡”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法定結婚年齡高于法律規定的生育年齡(通常是指14周歲)時(比如男18周歲的最高年齡為20周歲);另一種情形則為男女雙方的法定結婚年齡低于法律規定的生育年齡(通常是指23周歲),但法律另有其規定則另有其事。實踐中此類情況也不少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現上述兩種情形時女方沒有提出離婚請求的話,男方就無權向一方因另一方未支付贍養費、經濟損失等而產生的離婚經濟損失的賠償請求權。經濟損失包括因離婚而使自己陷入經濟困境,導致經濟窘迫。這種情況,離婚后方可主張給付贍養費、經濟損失等。但這是一種特殊情況,夫妻離婚后方不能要求賠償。另外婚姻關系是否解除還要看是否是因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而引起的;如果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履行扶養義務造成另一方生活困難的,則也可能使離婚后一方受到經濟上的損失。不過不管是否產生經濟損失都得離婚才能要求賠償。
女方有什么情形的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三種情形: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二是女方分娩后一年內;三是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婚姻法》對婦女特殊時期的權益作出保護性規定的目的是,在上述三個特殊時期內,一方面婦女在生理和心理上有一定負擔,身體比較虛弱;另一方面胎兒和嬰兒正處在發育階段,需要精心地護理和照顧。
如果此時男方提出離婚,既影響婦女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胎兒或嬰兒的健康發育和成長。因此,法律作出上述規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上述三個特殊時期,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受此規定的限制。女方自愿放棄法律對自己的特殊保護,說明其本人對離婚已有思想準備。
離婚辦理的流程:
材料準備:身份證、結婚證。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形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后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哪種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是一種人生體驗,在婚姻中誰都不愿意被離婚,尤其是女性朋友,很少有人能夠承受的住,所以很多女性會選擇獨自一人如果女方認為兩個人都不適合走下去的話,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解決問題。如果協商不好的情況下男方可以提出離婚。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并不是所有情況都適合男方提出離婚。
1、男方有婚外情
婚姻生活中,最重要的事情是夫妻感情的維護。夫妻雙方如果發現對方有婚外情,那么一定要及時的制止。如果婚外情一直得不到解決的話,那么對兩個人的婚姻生活肯定會造成很大的影響。這樣的話,女方也是不會輕易與之離婚的。因為婚外情一直得不到解決的話,那么女方也是不會甘心一直男方需要了解對方是什么樣的人。對于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甚至是重大疾病不適合結婚的男人,婚姻中需要承擔的責任是非常大的。很多男性為了滿足自己的虛榮心而隱瞞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希望能以此來獲得人們的關注。但一旦結婚后沒有辦法完全去醫院檢查出患病是屬于哪一種疾病。對于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呢?婚姻中男方應該對自己所患的重大疾病,應該主動告知給女方的配偶進行檢查發現情況,在雙方真正確定之后再結婚。
3、男方婚后未盡到扶養義務
男方如果在婚后未盡到扶養義務,根據《婚姻法》規定也可以提出離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女方請求離婚,應得到女方要求與其共同生活的男方支付撫養費的;有負擔能力的一方對于女方的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等生活困難的要求,應當承擔適當責任。”該條規定是法律對夫妻扶養義務的明確規定。實踐中存在大量的男人婚前和婚后不對女方負責、缺乏生活經驗而在婚后沒有盡到扶養義務等情形造成女性失去經濟來源或受到傷害而提出離婚的案件,甚至不少因此《婚姻法》規定男人不能就離婚提法律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4、一方無撫育子女或對無撫養能力一方生活困難的
由于當今社會的發展,很多人生活的條件好了,但由于父母離婚、子女結婚、以及對子女無責任等原因,造成了一些家庭的破碎,對于這類人群也不能輕易放棄。這類人群在生活中確實很可憐,他們往往因為一些原因而導致家庭破裂,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這些孩子們。一方對無撫養能力的孩子可以提出離婚請求嗎?當然不能了。
5、一方有一般都是因為家庭經濟條件不好,或者因為夫妻雙方都有無論在什么地方被發現過多次之后,那么就只能通過協商來解決問題了。
什么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離婚是夫妻之間的最后一道坎,因為在當今社會中男方提出離婚是不被允許的,這也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但是有些情況下男方提出離婚是沒有問題的。那么什么情況下男方不能提出離婚呢?一起來看看吧。
1、男方被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作為一種法定措施,其實質是失蹤人向人民使其暫時失去法律上的身份地位。我國法律上通常將失蹤人宣告為“不能生存”“下落不明”。也就是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遭受人身侵害而申請宣告失蹤人為“失蹤人”時,如果該失蹤人與被申請人已無婚姻關系已解除、下落不明滿一年等三種情形之一均視為失蹤人本人書面提出過異議。對于不能在短期內得到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對下落不明的人宣告失蹤應當以人民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這主要是因為懷孕的婦女在分娩后,如果沒有了外界的干擾,恢復了生理機能,對胎兒和母親的影響也很小,不會給胎兒帶來傷害。另外對孕婦本身也有好處。此外,懷孕的婦女即使離婚,亦應當在一年之內提起,而不是持續到下一個六個月。
3、夫妻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要求探望子女的,由另一方提出請求,人民《最高人民父親或母親要求探望子女時,應予支持。探望權行使方式包括探望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之后的探望等。”離婚條件中“離婚”并不意味著失去對子女真正的權利,子女仍然擁有自己幸福生活、追求幸福的權利和能力。在婚姻中當你遭受不幸或是受到傷害時不僅要看這一方是否擁有權利、是否有能力采取正當措施來保護自己,同時還要看另一方是否有能力去給予你關愛,你可以去請求男方不得就離婚案件直接向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子女已有固定收入,且其自身利益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相比較,對子女的生活有利的,父或母可以探望子女已沒有固定收入,且其自身利益與祖父母也不利于子女發展或者有發生不利后果的危險的,可以中止探望權。”因此,離婚后夫妻一方不能直接向除另有約定外,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調解無效者,應準予離婚。”第四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決不準離婚:(一)重婚或與他人;(二)實施家庭暴力或、遺棄家庭成員;(三)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十七條規定:“女方要求夫妻感情破裂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一)雙方婚后生育一子"女方要求與丈夫分居滿兩年"且未提供證據證明;(二)雙方有、吸毒等惡習未改;(三)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女方認為被告欺騙、、遺棄家庭成員;(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一年且未達成協議;(五)因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已滿兩年"對方認為被告欺騙、家庭成員"。"原告應提供證據證明或在訴訟中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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