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是不是必須分居兩年
不是。夫妻因感情不合, 分居 滿兩年的,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 離婚 。是法律列舉的一系列 夫妻感情破裂 情形中的一種,如果有 證據 能夠雙方之間符合其他的法定情形,就沒有必要等到分居滿兩年才提出離婚。 分居滿兩年不一定視為感情破裂,分居滿兩年前提是夫妻感情不和導致分居。在司法實踐中操作的可能性較小,證明分居滿兩年很困難,除非一方因 刑事犯罪 被采取強制措施滿兩年的,或者被強制戒毒滿兩年等。
夫妻分居2年算自動離婚嗎?
法律分析:分居兩年不能自動離婚。離婚只有兩種途徑:
一、協議離婚,只要雙方都同意離婚并簽訂好離婚協議,就可以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
二、起訴離婚,法院確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就會判決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兩年以上的,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可以據此判決雙方離婚。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種原因自愿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條件。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分居多少年屬于感情破裂
分居滿兩年就視為感情破裂,分居有兩種情況,一是因社會原因造成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為造成分居的。第一種情況,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第二種情況,如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離婚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制造離婚條件。我們認為,不管是雙方的自愿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說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系確實無法挽回,即使 一方不愿離婚 ,但另一方已不愿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過去的司法解釋,以三年分居為離婚條件,經過多年的審判實踐,認為三年太長,以兩年為宜。
相關推薦: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
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遺囑可以改嗎)
老年人立遺囑權(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