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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子女關系終止應該滿足什么條件?(繼父母子女關系如何終止)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3-11 16:23:03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解除條件

(一)父母婚變是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前提條件但非解除條件父母再婚是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必要前提,但再婚父母離婚,卻并不必然導致繼子女關系解除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再婚時,再婚配偶系其子女繼父母,雙方之間的關系為姻親關系,權利義務應遵從《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該條在實踐中擴大解釋為:繼父母有撫養未成年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繼子女的法定義務,繼子女有贍養沒有獨立生活來源且無法獨立生活的繼父母的法定義務;存在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時,如雙方沒有意愿且沒有撫養或贍養行為的,雙方僅為沒有法定權利義務的姻親關系;繼父母子女雙方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各自獨立生活,互不依賴時,雙方之間亦為單純的姻親關系。離婚后,沒有法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姻親關系狀況消除,但已形成的擬制直系自親型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仍然存在。(二)履行撫養(或贍養)義務是形成擬制血親的必要條件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撫養教育是繼父母子女關系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相關規定的基礎。該條可理解為,履行了等同于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方可形成擬制直系血親。這種權利義務應當包括物質幫助、生活照顧和教育義務。司法實踐中,法院判例一般以共同生活為標準,以不歧視或虐待為底限。一般認為,繼父母應負擔繼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費、教育費,以生父母的標準在生活上給予照顧和幫助,或繼子女負擔了繼父母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費用,并給予生活上照顧和幫助。(三)持續一定時間的撫養或贍養是形成擬制血親的另一必要條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中的“撫養教育”為概括性概念,表現為持續性的行為。在形成法律上認可撫養(或贍養)認定中,應當認識到,盡到物質和教育、生活上全面撫養(或贍養)義務的,可相應縮短認定最短撫養(或贍養)時間,僅盡到某一方面義務的,相應延長認定撫養(或贍養)時間下限。綜合國外立法經驗,筆者認為,共同居住同一屋檐下,被撫養人(被贍養)主要依賴繼父(母)或繼子(女),因繼父母(或繼子女)可能負擔多種義務,可考慮以三年共同生活時間為形成撫養關系(贍養)最短期間,超過五年則確定形成不可逆轉的擬制血親關系,共同生活三至五年時,應著重參考當事人的意愿,并綜合其他影響因素認定是否形成撫養關系;一方僅從物質或生活照顧部分依賴另一方時,應延長最短形成擬制直系血親時間為五年,超過八年宜認定已形成不可逆轉的擬制血親關系,居中其間由法官綜合其他因素認定是否形成撫養關系。低于最短時間的,一般不宜認定擬制血親關系的,應當認定其撫養或贍養行為系基于維護夫妻感情或相互扶助的行為,離婚后生父母(或生子女)一方應給予對方適當補償。(四)當事人的意愿應成為是否形成擬制血親的重要參考內容《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與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該條規定可類推得出,當事人的意愿是是否形成或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重要參考因素。一般來說,除非存在當事人不愿意或孤兒、孤老無人照顧的情形,擬制血親關系的形成一般還應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斷絕父女關系需要什么條件

法律分析:在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可以斷絕父女關系一說,子女年未滿18周歲,父母是法定監護人,父母年老時子女是法定贍養人,均是法定義務人,法律不準許一方斷絕關系!年滿18周歲后是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一切民事行為與家庭成員無關聯,法律也沒有規定,也無需斷絕關系。因此,你欲通過法律程序斷絕父女關系是走不通的。

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兩種,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以及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即通常所說的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繼父母子女怎樣解除關系

繼父母子女怎樣解除關系

  父母子女的關系是可以解除的,但是在不同的情況下的解除方式不同的。那么,繼父母子女怎樣解除關系呢?下面由我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1、名份型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自然解除,想解除就解除。

  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實際上,名份型繼父母子女關系就是一種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繼父母子女之間僅存在倫理上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只要生父/母與繼母/父離婚,或生父/母死亡,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就解除了,無需通過其他方式結束彼此關系。

  2、形成撫養關系型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法院的調解協議或或判決解除。

  目前,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關系如何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那么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能否因生父或生母死亡或離婚而消除呢?

  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即存在著姻親關系,也存在著撫養關系。這是一種因相互間存在著撫養事實而產生的法律擬制血親關系。

  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事實不能消失,他們之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既不能因為雙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自然解除”,也不能因為繼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或與繼父或繼母離婚而“自然解除”,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沒有規定,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在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時,繼父或繼母有權要求繼子女補償在共同生活期間或在撫養期間所支出的撫育費。在繼父或繼母年老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時,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成人的繼子女應負擔繼父母的生活費或補償金。

  3、收養型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可協議解除或法院判決訴訟解除。

  收養型繼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即存在著姻親關系,又存在著收養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25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第26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根據這兩條規定,準許收養人一方要求與被收養人解除收養關系,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被收養人已經成年;

  二是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惡化,已無法共同生活。

  由于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故和收養關系下的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一樣,同為法律擬制血親關系。法律擬制血親關系即可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成立,也可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解除,故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也可以解除。

  收養法規定了解除收養關系的兩個必備條件,這個解除條件也應當是解除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條件。但因收養法只是調整收養關系的法律規范,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由其調整,故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的條件的情況下,可參照收養法的規定精神來處理這類糾紛。

  綜上所述,繼父母子女關系能否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當然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如何解除?根據繼父母子女關系三種不同類型的劃分,總結起來就是:

  1、名份型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自然解除,想解除就解除;

  2、形成撫養關系型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法院的調解協議或或判決解除;

  3、收養型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可協議解除或法院判決訴訟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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