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可以斷絕父女關系一說,子女年未滿18周歲,父母是法定監護人,父母年老時子女是法定贍養人,均是法定義務人,法律不準許一方斷絕關系!年滿18周歲后是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一切民事行為與家庭成員無關聯,法律也沒有規定,也無需斷絕關系。因此,你欲通過法律程序斷絕父女關系是走不通的。
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兩種,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以及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即通常所說的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繼父母子女怎樣解除關系
父母子女的關系是可以解除的,但是在不同的情況下的解除方式不同的。那么,繼父母子女怎樣解除關系呢?下面由我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1、名份型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自然解除,想解除就解除。
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實際上,名份型繼父母子女關系就是一種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繼父母子女之間僅存在倫理上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只要生父/母與繼母/父離婚,或生父/母死亡,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就解除了,無需通過其他方式結束彼此關系。
2、形成撫養關系型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法院的調解協議或或判決解除。
目前,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關系如何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那么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能否因生父或生母死亡或離婚而消除呢?
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即存在著姻親關系,也存在著撫養關系。這是一種因相互間存在著撫養事實而產生的法律擬制血親關系。
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事實不能消失,他們之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既不能因為雙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自然解除”,也不能因為繼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或與繼父或繼母離婚而“自然解除”,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沒有規定,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在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時,繼父或繼母有權要求繼子女補償在共同生活期間或在撫養期間所支出的撫育費。在繼父或繼母年老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時,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成人的繼子女應負擔繼父母的生活費或補償金。
3、收養型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可協議解除或法院判決訴訟解除。
收養型繼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即存在著姻親關系,又存在著收養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25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第26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根據這兩條規定,準許收養人一方要求與被收養人解除收養關系,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被收養人已經成年;
二是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惡化,已無法共同生活。
由于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故和收養關系下的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一樣,同為法律擬制血親關系。法律擬制血親關系即可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成立,也可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解除,故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也可以解除。
收養法規定了解除收養關系的兩個必備條件,這個解除條件也應當是解除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條件。但因收養法只是調整收養關系的法律規范,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由其調整,故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的條件的情況下,可參照收養法的規定精神來處理這類糾紛。
綜上所述,繼父母子女關系能否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當然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如何解除?根據繼父母子女關系三種不同類型的劃分,總結起來就是:
1、名份型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自然解除,想解除就解除;
2、形成撫養關系型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法院的調解協議或或判決解除;
3、收養型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可協議解除或法院判決訴訟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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