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是必須的嗎?
我在適齡結婚的朋友中聽得比較多的一句,大家提出這句疑問其實就是對婚前財產協議公證有所顧忌。一方面,中國傳統的婚姻理念根深蒂固。長久以來婚后夫妻雙方因身份導致財產自然融為一體,不刻意區分婚前婚后財產。同時,絕大多數人認為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是對彼此的不信任,特別是還要將協議拿去公證等于讓其他人知道這事,面子掛不住,擔憂還未登記結婚就給婚姻埋下了矛盾隱患。另一方面,隨著女性生產力的提升,女性對婚姻中地位的平等特別是財產方面更強調話語權。加之近年來離婚率逐年上升,不論男方女方都希望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屬明確,能夠防范未來糾紛及風險。
其實,出現這些顧慮是人之常情,這也是對婚前財產公證認識不全面導致的。婚前財產公證既包括對未婚夫妻婚姻登記以前達成的協議進行公證,又包括對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達成的協議進行公證。同時還包括對夫妻雙方關于婚后各自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等問題約定進行公證。筆者認為,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并不是對婚姻及婚姻雙方的考驗,而是用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將婚后可能存在的矛盾隱患預先解決,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利于夫妻雙方財產關系明確,使夫妻雙方更好的對婚姻家庭負責。倘若婚姻破裂,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案件中一紙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很大程度上也減少了司法資源的浪費,節約了司法成本。這不僅是理性對待感情和婚姻的表現,更是合理利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表現。
那么是不是所有婚前財產都需要公證呢?我認為并不是所有的都需要,比如已經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以及實行登記制度的特殊動產如汽車這類產權明確,已經有強有力的證據證明其歸屬,顯然不需要進行權屬公證了。即使是婚前按揭購房都是以一方名義簽署的,婚后共同還款的房屋,在司法實踐上,大多數判決標準為名義方所屬,婚后所還貸部門是夫妻共同財產,增值或者還貸部分應補償給對方一半。那哪些需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呢,主要是產權不穩定的動產,例如存款、債權、股權等,如果沒有其他證明權屬的方式,不公證的話很容易發生糾紛。
總而言之,辦理或者不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都是感情雙方的自由選擇,是法律賦予的權利義務。婚前財產協議公證不是保障婚姻矛盾的絕對保障,最重要還是夫妻雙方相互信任,相互扶持。
婚前財產需要公證嗎
婚前財產不是一定要公證的。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且自行選擇是否進行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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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是必須的嗎?
能接受婚前財產公證。許多人容易被眼前的幸福沖昏了頭腦,做財產公證是理性的選擇。
一、實際生活中,兩人結婚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優點:
1、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由于經濟速度發展加快,人們面臨外界更多的選擇和誘惑,同時社會也給人們帶來了許多的挑戰,并不是每個人都能經得起這些挑戰和誘惑的,許多要結婚的人沒有充分認識到外界的誘惑和挑戰給婚姻帶來的危害,他們認為婚前財產公證多此一舉。其實,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效力,它可以從物質上約束著夫妻雙方對婚姻負責,對降低離婚率有很大的作用,對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也有明顯的效果。
2、對短期內解決財產麻煩有利。
一般來說,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辦理了婚前財產公證,那么當婚姻出現問題面臨離婚時婚前財產公證就會發揮它的作用,可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夫妻之間的財產紛擾。夫妻雙方可以按照事先已經進行的婚前財產公證內容的明晰分配,避免麻煩,又有利于解決一些由于分配問題而引起的其他不必要的爭端,節約了雙方的時間和金錢。
3、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
結婚和離婚都是夫妻雙方的權利。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就辦理了婚前財產公證,那么,如果當他們婚姻出現危機迫不得已要離婚的時候財產問題處理起來就十分容易。法官可以通過對婚前財產公證書的仲裁來自由裁量財產的歸屬,這樣做減少了政府和社會各界為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大量調查、取證、判斷、執行等麻煩,降低了社會運行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婚前財產公證的缺點:
1、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夫妻之間的感情。
愛情和婚姻是建立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的,從戀愛走到結婚對每對情侶來說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為在結婚前辦理了一個財產公證而分清夫妻雙方的財產問題,這會大大傷害夫妻間的感情。盡管婚前財產公證對婚姻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但是它在保障婚姻的同時卻容易使雙方失去培養了許久的愛情,所以,至今仍有許多人堅決抵觸它。
2、婚前財產公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婚前財產公證沒有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雙方利益時司一能會造成,定程度的不公平。如果夫妻在結婚前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將房屋等財產歸男方所有,而十幾年雙方有了子女,但是尚未成年,在這時候發生婚變,男方拋棄了女方和孩子,女方在婚前公證時一無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處境將會十分艱難,法律面對這一情況的時候也顯得無能為力。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婚前財產公證很大程度上幫助了我們解決未來婚姻中的各種財產糾紛問題,但是婚前財產公證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對方的一種不信任,會對兩人間產生一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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