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對收養關系解除的規定有哪些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 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 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二、關于解除收養關系,法院會怎么判?
我國的法律對保護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是非常看重的。如果養父母或者是生父母想要解除關系,法院在查明具體情況后,會遵循孩子的意見,在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為基礎的條件下進行處理。
如果孩子的親生父母知道他在新的家庭中生活的不好,也可以要求解除關系,法院也會予以解除。如果已經成年的孩子和養父母的關系惡化,其中有一方堅決要求解除雙方的關系,一般也是準許的。
如果在收養孩子以后發現他們具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難以治療的疾病,想要解除關系是不被允許的,但親生父母在送養的時候刻意隱瞞,就可以解除雙方的關系。
三、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是什么
(一)收養關系成立后,養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于養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決定是否準予解除。
(二)由于養父母不盡撫養責任,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
(三)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據此,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收養關系,與收養人協議不成時,可提出解除收養關系的訴訟請求。
(四)養父母發現所收養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予解除。
(五)養父母與其撫養成人的養子女關系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的正常生活確實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準予解除。
收養關系解除時,養子女已由養父母撫養長大成人并已獨立生活,而養父母卻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子女應承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要求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補償。
收養關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即行恢復;已經成年并已獨立生活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恢復,則須以書面方式取得雙方一致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1、收養關系成立后,養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 解除收養關系 的,人民法院應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于養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決定是否準予解除。 2、由于養父母不盡撫養責任,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 3、養父母發現所收養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予解除。 4、養父母與其撫養成人的養子女關系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的正常生活確實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準予解除。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收養關系是否可以解除
收養關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終止。那么,終止收養關系的途徑和手段是什么呢?收養關系的解除、收養證書的解除、收養無效的聲明,都可能導致收養關系的終止。解除收養協議的首要條件是當事人的協議。收養人只要取得養子的同意就可以了;收養的子女尚未成年的,養父母或者原監護人同意,養子女有辨認其身份的能力。
協議的通過可以通過公證或者登記手續辦理。第二種是在一方的要求下釋放的。一方提出解除收養關系,另一方不同意或者雙方同意解除收養關系,但因財產和生活問題發生爭議的。一般來說,人民法院可以在訴訟程序中受理有關部門的調解。中國收養法第十七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收養子女關系惡化,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因某種原因不能維持收養關系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解除收養關系。取消后,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也將被取消。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1115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不能共同生活的。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起訴人民法院。
二、收養關系解除后的贍養義務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事實上,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在形成了收養關系之后,特別是養父母,并沒有隨時隨意解除收養關系的這種權利。而解除收養關系也并不意味著就必須要分割財產,養子女請求分割財產的,只能是該財產屬于養子女和養父母共有的這一部分,既然是共有財產,那養父母和養子女自然可以均等分割。
法律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解除收養關系后的身份效力】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解除收養關系后的財產效力】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三、怎樣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關于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問題,《民法典》在第1114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都同意解除收養關系時除外。若養子女已年滿10周歲以上時,解除收養關系還應征得其本人的同意。當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對未成年的養子女有虐待、遺棄行為時,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同意解除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此外,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以致無法共同生活時,雙方也可通過協商解除收養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被收養人已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解除收養關系無須經過送養人同意。
(一)根據民政部的有關規定,收養關系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 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
(二)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天內進行審查。
(三)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系證明。如果收養關系是經公證證明的,當事人必須到公證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公證。
綜上,收養關系解除不代表子女與養父母完全沒有關系,如果子女是在養父母的培育下長大的,那么子女對養父母是有贍養義務的。但是注意養父母如果多次提出不合理要求,子女是可以不給予理會的,在收養關系結束后可以只向養父母給予一定的基本贍養金就可以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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