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外國人結婚需要辦哪些手續
和外國人結婚需要:
一、提交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提交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一) 中國公民須持有:
1、本人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 離婚 、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二)外國人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 身份證 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三)外國僑民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提交 婚姻登記 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
二、和外國人結婚,辦理 結婚登記 的具體程序 與外國人 辦結婚證 即進行結婚登記的具體程序,與中國內地人普通辦理基本大致相同,也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在申請環節存在一定區別。
(一)申請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
①本人戶籍證明;
②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有:
①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③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3)外國僑民須持有:
①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③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 結婚條件 ,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 結婚證 ;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 離婚證 。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后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涉外婚姻 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并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 法定結婚年齡 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按照我國政府的規定,中國公民中現役軍人、外交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 勞動教養 和服刑的人,不準同外國人結婚。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 行政復議法 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按照 行政訴訟法 的規定提起行政 訴訟 。 在我國境內與外國人登記結婚的,一般是到本國居民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 結婚手續 。而此時對于雙方當事人,其實都是會對各自的條件作出審查,另外也會要求實際提供相應的證件材料。這些對結婚證的領取都是很重要的,所以一定要格外注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和外國人結婚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主觀:
與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1、申請。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2、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3、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后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國人跟外國人結婚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主觀:
根據法律規定,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需要資料有:
第一、中國人應準備如下資料:
1、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二、外國人應準備如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認證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對上述證件齊全的結婚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和中國公民不屬于該規定中禁止與外國人結婚的人員,準予結婚,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不同國籍的人怎么結婚
如果想要結婚,只要兩人符合結婚的條件就可以到民政局進行登記的,現在很多人還會和不同國籍的人結婚,結婚是一件大事,在結婚登記之前是需要對程序進行了解的,那么,不同國籍的人怎么結婚?下面就跟著一起來詳細的了解一下吧。一、不同國籍的人怎么結婚 (一)申請。 凡證件齊全,符合《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上述證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 (二)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后,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三點: 1、雙方當事人是否自愿; 2、當事人雙方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3、雙方都是外國人的,當事人還需提供本國法律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以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 (三)登記。 經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并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要求復婚的,按結婚的程序辦理登記。 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向婚姻管理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用由本人自付。
二、不同國籍的人結婚所需材料 (一)中國公民 1、本人戶籍證明(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所在工作單位或城市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二)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我司法機關委托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3、再婚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三)澳門同胞 1、澳門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四)臺灣同胞 1、臺灣同胞旅行證或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加注有“臺灣同胞”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2、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公證的本人戶籍登記簿底冊復印件 3、離婚或喪偶的臺灣同胞需提供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可以提供經公證的臺灣或港澳報紙刊登的當事人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未經公證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外國人、外籍華人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結婚。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的,除持有上述證明外,還須持有所在院校的學業證明 5、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離婚證件需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使領館直接認證)。 (六)華僑 1、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2、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并經本國外交部和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七)出國人員 出國人員是指依法出境,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國公民。出國人員辦理結婚登記需要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護照 2、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 4、申請跨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有過婚姻關系已離婚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死亡證明。 三、跨國婚姻需要注意的問題 跨國婚姻問題比較復雜,由于各國的風俗不同,各國對結婚和離婚的法律規定也不同。因此,有意與外國人締結婚姻的人,應該熟悉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并注意下面一些問題: (一)首先要熟悉有關法律。 跨國婚姻的當事人可能是不同國籍的人或者雙方雖然是同一國籍,但結婚或離婚地在外國,這時就需要了解所在國國家的法律,否則,就有可能出現“破壞婚姻”(即在一國是合法婚姻或合法離婚,在另一國則屬于非法婚姻或尚未離婚)。 (二)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 各國的婚姻法律有所不同,適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導致不同的結果。由于法律的有效力是受地域限制的,當事人只要適當地改變行為地點或訴訟地點,所適用的法律就有可能對自己最有利。 一種作法是選擇行為地,即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國家締結婚姻或提出離婚。另一種作法是選擇法院地,在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婚姻時,一般就要通過法院來解決。法院在通常的情況下是按照本國的法律審理案件的,但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則不盡然。 當有數個國家的法律都可能得到適用的情況下,大多數國家都有一套專門的處理規則。這種法律選擇或法律適用的規則就是國際私法(又稱沖突法)。法院按照這套規則在涉外婚姻的案件中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被選定的法律為“準據法”,它是直接規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法。 由于各國的國際私法各有不同(例如有的國家規定離婚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有的則規定適用法院地法),所適用的實體法有異,其結果也存在差別,因此,在當事人了解法院地國的國際私法后,完全可以選擇理想的法院地提起涉外婚姻訴訟,使自己的權益得到實現。當然,無論以何種方式選擇法律,都要一秉善意,以免使其行為無效。 (三)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當一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可能需要在另一國執行(如支付撫養費、夫妻財產的分割等),當事人事先就應當考慮到對自己有利的判決事出有因后能否承認和執行。否則,再好的判決也是一紙空文。各國對于承認和執行外國法律判決(包括裁定),條件不盡一致。 從我國與外國締結的司法協定來看,我國在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是:作出判決的法院依其本國法有管轄權、作出判決的法院是依本國國際私法選定準據的、判決已經生效、被訴方得到合法傳喚以及判決的執行無損于我國的主權、安全和公共秩序。 以上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不同國籍的人怎么結婚的內容,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想要和不同國籍的人結婚,是需要準備好相關的結婚材料的,民政部門也是需要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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