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遺囑的房屋繼承怎么分配
沒有遺囑的房子依據《民法典》進行繼承,即按繼承順序繼承,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話以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些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原則上一級的繼承人以均分的方式分割房產,但是也要考慮繼承人的實際經濟狀況,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對于已經去世的被繼承人來講,被繼承人名下除了房產之外可能還有其他的遺產,如果只是房產沒有立遺囑,其他的遺產都有遺囑的話,遺囑合法有效的按遺囑執行,房產的部分,繼承權人是很清晰的,但具體怎么分割就得根據實際情況分析了。
(一)一般情況下應遵循份額均等的分配原則: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分割財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平均分配遺產。
所謂的“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同相近。
所謂的“均等分配財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任何明顯差別。
(二)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
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
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老人沒有立遺囑,該如何繼承財產呢?
如果老人在過世后沒有訂立遺產時也是會按照法定的原則去分配遺產,一般情況下會有死者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親屬來平均分割的,如果在分配遺產時出現了任何的爭議也是可以向當地的法院提出訴訟的,如果在分配遺產時一方有生活困難等特殊情況下也是可以給予照顧。
法律分析
可以根據法定繼承來分配遺產,或者遺贈扶養協議來繼承。遺產分配是指財產所有人死亡后根據法定繼承、遺囑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其遺產的分配制度。遺囑繼承效力高于法定繼承,低于遺贈扶養協議。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有明確規定。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規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這里所說的遺囑有效要件,僅指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特殊情況主要是指:(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沒有遺囑房子怎么繼承
沒有遺囑的話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即父母、子女和配偶,原則上講同一等級的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但是實際上應該考慮到各繼承人的經濟情況進行均衡。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就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也按以上規則進行繼承。
繼承房產需要什么材料
1、房產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契證;如果房屋拆遷安置沒有辦理產權證的,需提供原房產證復印件、拆遷安置協議、購房收據、拆遷戶回遷資金結算單等;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包括醫院開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或派出所開具的死亡證明;
3、繼承人情況證明(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由被繼承人的戶籍派出所或人事檔案單位開具;如上述第1順序繼承人不存在,則提供被繼承人的第2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情況證明。
繼承房產的流程
1、需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需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需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需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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