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雙方約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財產清償。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則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來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第三人可以請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如果屬于夫或妻一方債務,則由夫或妻一方財產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院判決離婚不能對抗第三方債務。如果是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如果第三人對該約定不知情,那么這個約定就只是夫妻內部的約定,對外不能對抗有債權的第三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何為婚內財產協議我們知道,有的夫妻在結婚時,會簽訂婚內財產協議,以明確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分配和歸屬。那么,什么是婚內財產協議呢?婚內財產協議,是一種合同,是夫妻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婚內財產所做出的約定,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強制性規定,就應合法有效。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財產所有權以及管理權等其他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這是約定財產制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婚內財產協議成立并生效,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即應按照約定處理,非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銷。二、婚內財產協議對第三人有何影響關于夫婚內財產協議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知。婚內財產協議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的條件有三個:1、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當然這種約定應當是在夫妻一方欠債之前;2、債務是夫妻一方所負擔的;3、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對第三人發生效力。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為條件,關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該約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告知,也可以為第三人曾經是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時的見證人或知情人。所謂知道是指不但知道該約定,而且知道該約定的具體內容。夫妻一方或雙方對此有告知義務。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或雙方負有舉證責任,夫妻應當證明在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第三人確已知道該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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