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個法律小知識
亡者歸來婚姻自動恢復
一、“亡者歸來”被法院宣告死亡的配偶,多年以后上演“亡者歸來”婚姻是否恢復?被分配繼承的遺產怎么辦?
案例分享
小明離家出走,好幾年沒有音信,妻子小紅無奈之下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在法院宣告小明死亡后,其財產被妻子小紅、孩子和父母分別繼承。模伍之后小紅也交了新的男朋友。可是,已經“死亡”多年的小明突然回來了,并認為自己和小紅沒離婚,婚姻關系自行恢旦碧或復,要小紅回到他的身邊。請問:小明的說法對嗎?如果小紅不回到他身邊,是否應當把所繼承的財產返還給他?
二、“亡者歸來”
1、宣告死亡≠真實死亡。宣告死亡只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的人是否真的死亡不得而知,因此“死者”有可能隨時出現。
2、“亡者”歸來后,婚姻關系并非必然自行恢復。從法院宣告小明死亡那天起,小紅和小明的婚姻關系就消除了。但小明“死而復生”回來后,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的,那從撤銷之日起,倆人的婚姻關系自行恢復。但有兩個例外:①小紅已經再婚了。②小紅沒有再婚,但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婚姻關系。有上述兩種情況的婚姻不自動恢復。3、“亡者”歸來后,有權要回被分配繼承的財產。所以婚姻關系是否自行恢復,決定權在小紅手里。但慧友在拒絕恢復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如果小明要求返還所繼承的財產,那么小紅應當返還。
三、“亡者歸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五十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第五十三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撤銷死亡宣告之后,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原配偶再婚的除外。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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