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首先,在主觀上,繼承人存在殺人的故意,不包括過失殺人。在犯罪動機上,不以繼承人為了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為前提。其次,故意犯罪的對象必須是被繼承人。最后,在客觀上實施了殺害行為,只要繼承人實施了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犯罪行為,不論犯罪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將喪失繼承權。,(二)是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首先,主觀上,必須有殺害的故意,且動機為爭奪遺產;其次,在客體上,所侵害的必須是其他繼承人的生命;最后,在客觀上,實施了殺害行為,不論犯罪行為是否既遂,都將喪失繼承權。,(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只要是遺棄被繼承人,不論是否嚴重,即失去繼承權;對于虐待被繼承人,則要求情節嚴重。至于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判斷。,(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所謂情節嚴重,可以是繼承人通過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的行為侵占了被繼承人的巨額遺產,也可以是導致其他繼承人未能參與遺產分割以致生活困難等。,(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不論繼承人是采取欺詐手段還是脅迫手段,只要導致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歪曲,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一)繼承權的實現,亦稱為繼承權的兌現,指繼承人依法取得繼承權后,根據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方式取得遺產的法律后果。,(二)繼承權的實現要具備幾個前提條件:,1、繼承人在繼承權主體的范圍內;,2、繼承權人沒有喪失繼承權;,3、繼承權實現的內容是合法的,沒有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4、要實現繼承權,首先應明確自己是否具有繼承主體資格,有遺囑按遺囑,沒遺囑按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后,任何一方繼承人均有權提出分割遺產。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遺產繼承訴訟。,遺產繼承糾紛起訴的時效是二年,如果遺產2年內不主張繼承的,可能就會喪失繼承遺產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在發生了不能有繼承權的情況的時候,繼承人的繼承權就沒有了,也就是喪失了繼承權,繼承人也就不能再要求對遺產進行分割,法律上不予承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人繼承人殺害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殺害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司法解釋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遺棄被繼承人是指對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被繼承人有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所謂虐待被繼承人是指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從身體上或精神上進行摧殘或者折磨。對遺棄被繼承人的,不管情節是否嚴重,都喪失了繼承權,但繼承人如確有悔改表示且被遺棄人在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而定。如果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則喪失繼承權,若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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