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長期不辦理繼承會如何
遺產長期不辦理繼承會的后果如下:
1、遺產不辦理繼承如果被其他繼承人侵權將會導致糾紛,如果明知對方侵權超過2年不主張的,則會過訴訟時效,或超過20年的則無法主張;
2、如果長期不繼承遺產,遺產本身有可能滅失,損害;
3、如果遺產是房屋,可能會翻建,在拆遷征收時,會影響補償款項的取得。
法定繼承人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生前有遺囑的,按遺囑內容分配遺產,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分配遺囑;
2、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3、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以下這些情況下遺囑不生效:
1、遺囑所指定的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已經先于遺囑人死亡;
2、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已經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權;
3、附有解除條件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之前或之時,解除條件成就;
4、遺囑人死亡時,遺囑中處分的財產標的已不復存在。若該財產為遺囑人生前以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所處分,則推定遺囑人變更遺囑。但若該財產系因其他原因而不復存在,則涉及該財產處分的遺囑內容不發生效力。
綜上所述,繼承人應在遺產處理前作出表明放棄繼承,若在遺產處理前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即使繼承人沒有實際繼承遺產的,也不影響其繼續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沒有后代的人死了怎么安葬
法律分析:如果有財產,誰繼承財產誰操辦喪事。如果沒財產,由當地政府安排人員處理后事。有財產,是指有家即有房產和基本生活條件,或者有相當數額現金資產等。
遺體在送至殯儀館10天后如無繼承遺產的家屬和單位前往辦理相關手續的將會視為無人認領遺體,將在公告后火化。如無立遺囑處理其財產的,政府會進行公告,尋找近親屬以及其他有繼承權的人,過了公示期,沒有人來申請繼承則收歸國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沒有子女的人去世,應該怎么處理
沒有子女的人去世有以下處理方式:
1、若是無子女,也無其他親屬,一般定義為為無名尸,由死亡地的派出所登記備案,或者轄區派出所、社區出具證明,按照無名尸處理流程處理。
2、正常死亡的無名尸只要有派出所出的證明或社區證明都可以火化處理,骨灰寄存或環保處理,非正常死亡需要尸檢后公示,公示期過后才可以處理尸體。涉及處理的費用,由政府承擔。
3、若提前有遺囑或生前契約,殯儀公司按照之前的約定負責處理。
無子女的人去世了遺產可以捐贈,也可以留遺囑給自己想要給的人,當然還可以按法定繼承來繼承,死亡當事人的配偶(不管是幾婚,只要有婚姻登記證就是,也不管登記了幾天。)以及父母(包括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養父母)都是遺產的法定第一序位繼承人。原則上,在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應該均分遺產。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相關推薦: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
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遺囑可以改嗎)
老年人立遺囑權(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