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 重婚罪 的最新認定標準”的相關解答如下: 一、重婚罪含義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 結婚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二、重婚罪認定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3.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構成重婚罪。 《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系 同居 的,也足以構成重婚。例如兩人相互間是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應認為是重婚。如果現在還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當然也應認為是重婚。 反之,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明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 非法同居 ,不能認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處理事務,與原來相識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該地的短期內,以通奸關系同居,離開該地后,就彼此不相問聞,在同居期間亦彼此了解只是臨時姘居,這種同居就只能認為是臨時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至于某一具體案件是否構成重婚,抑或僅是單純非法同居,這要根據具體案情認定。 新的《 婚姻登記 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您好,構成重婚主要有兩種情況: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系)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
您提到的“已經結婚,但又與她人生子”的情況,有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的可能性,但是需要更多的證據予以證明。但是,針對對方出軌的事實,一旦雙方離婚,您可以主張多分財產以及損害賠償。
根據以往的辦案經驗,事實上的重婚是比較難證明的,但又是發生頻率最高的,建議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在證據上做好充足的準備。如有需要,歡迎進一步咨詢。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 1041 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上重婚罪的認定:
1、客體要件: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