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子女撫養費涉及到子女日后成長的生活和教育水平,因此被廣泛關注。多數情況下只有在夫妻離婚的時候,才會說到子女撫養費的問題。一、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在具體實踐中,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要從以下幾方面給予考慮:1、子女實際需要;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由于社會分工不同,當事人的工作情況也不同。從有無固定收入來看可以分成以下的類型: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在這里,工資總額應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等。不能只憑工資單的數額確定總額。對于那些有虛報、瞞報,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以此來確定數目。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點相同。這一點全國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門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3、對于存在特殊情況的,如私營企業主,如子女殘疾的,應適當考慮增加或減少;應以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為準線。二、離婚子女撫養費支付方式(一)一次性給付對于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采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二)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周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后,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于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以上就是關于離婚子女撫養費怎么給的相關內容。我國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這是不可逃避的。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孩子的撫養費通常是根據不撫養孩子一方,月均收入的20%到30%這個比例支付,同時結合孩子的實際需要和當地生活水平,其實最核心的要素還是看對方實際月收入是多少。 法律上撫養費是包括孩子的生活費、醫療費和教育費等全部的費用。 對于撫養費的支付方式,通常是按月支付,如果對方有條件而且愿意一次性支付的,才可以一次性支付。 離婚后,如果孩子的原定撫養費標準不足以滿足孩子的實際需要的,那么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能增加多少,要看起訴時對方實際收入狀況來確定。 最后,撫養費的給付期限,就到18周歲為止,對于18歲以后上大學的費用、對于離婚后讓孩子上私立學校的費用,出國的費用,以及課外輔導等費用,均由雙方協商一致才可以,協商不成,這些法定標準之外的費用,法院都不能強行要求對方一起承擔。
法律客觀:《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 案件處理 子女撫養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離婚后,孩子撫養費的給付問題雙方首先可以進行協商,當事人可以約定撫養費定期支付,有能力一次性支付且對方也同意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如果對撫養費的數額協議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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