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怎么領結婚證
異地怎么領結婚證一、異地怎么領結婚證
1、異地戶口領結婚證流程:
(1)要求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同時親自在“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3)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2、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異地辦理結婚證需要什么手續
異地辦理結婚證的手續如下:
1、雙方應準備身份證、戶口本、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等證件;
2、雙方應親自攜帶上述證件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申請結婚;
3、婚姻登記員在受理申請后,應當對其資料進行全面審查;
4、審查合格后,應當頒發結婚證。
結婚證可以異地辦理嗎?
結婚證是可以在外地辦理的,但這里所說的外地必須滿足的條件是男女雙方一方中的戶口所在地,也就是說辦理結婚證的時候必須是在其中一個人的戶口所在地。如果雙方常年生活的城市都不是雙方的戶籍所在地,那么是不能夠在實際生活地辦理結婚證的。
異地結婚證辦理—攜帶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③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③的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③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異地結婚證辦理—流程
(一)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二)審查。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異地結婚登記如何辦理
法律主觀:
一、異地怎么結婚登記
不可以在異地辦理 結婚登記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的,應當回當地的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補辦戶口本。
1、首先男女雙方都要準備身份證原件。年齡是必須符合的法定婚姻登記年齡的,目前是男方22周歲,女方20周歲,必須是周歲哦。
2、雙方各自的戶口本。
3、戶口本里面有個地方要注意一下,就是婚姻狀況這一欄如果沒有寫未婚,或者是寫了其它內容的,最好就是到到戶口本所在的派出所加上“未婚”的內容,不然民政局可能會卡住叫回去補辦的。因為他們也不想出錯擔責的。
4、至少2張紅底免冠大頭合照,主要是貼在結婚證上的。這個最好是提前照好了,不然到現場就來不及的了。到一般的照相館照就行,只要跟他們說照結婚照,他們就會處理好的,費用大概是20多塊。
5、然后就是雙方親身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了,記得是民政局,不是管戶口的派出所。不管是去男方所在地的民政局還是女方所在地的民政局都是一樣的。暫時國內好像還不允許在非夫妻雙方戶口所在地的地方登記結婚。比如男方是湖南長沙,女方是湖北武漢的,就只能到長沙或者武漢的民政局登記,不能在這兩城市外的地方如深圳來登記結婚。
6、然后就是填寫相關的資料,簽名畫押即可。登記人不多的話10來分鐘后就能拿到傳說中的紅本了。電視上那些什么結婚宣誓什么的一般的地方是沒有的,只認人與證件。
二、離婚證結婚證收回嗎
如果是民政局辦的 協議離婚 ,應當收回結婚證。如果是法院進行的離婚,有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就行了結婚證不收回的。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 。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三、 辦理結婚公證書需要什么材料:
1、申請人的結婚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2、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戶口薄或其他身份證明,申請人在國外的需提供護照復印件;
3、申請人應提供夫妻雙方合照的大一寸相片四張;
4、夫妻雙方一方死亡的應提供死者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可由醫院或公安機關簽發,也可由殯儀館簽發的死亡證或火化收款單據或有記錄死者日期的戶口簿等;
5、遺失結婚證件的申請人需要證明夫妻關系的,應先取得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書》才能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6、1950年5月1日以前結婚的人,現在國內居住的,須提供雙方工件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的證明,證明要列明夫妻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結婚時間(年月日)、結婚地點。在國外或港澳臺而無法取得上述證明時,須提供兩名年齡與自己接近或大于自己的知情人作證,證人須持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件,親自到公證處作證并簽名蓋章。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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