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被告不到庭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按缺席審判處理;
2、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
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五十一條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起訴離婚后被告不到法院,有正當理由申請的,可以延期審理;沒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缺席判決;經兩次傳票傳喚仍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如果您已經提交了離婚申請,但對方沒有出庭應訴,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措施:
利用法院公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公告傳喚,由法院在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傳喚公告,要求對方在指定期限內出庭應訴。
司法強制措施:可以向法院申請采取司法強制措施,例如強制傳喚、強制拘傳等,要求對方出庭應訴。
申請判決:如果對方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出庭應訴,可以向法院申請判決。法院將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適當的判決。
律師協助:可以請律師協助申請強制措施、辦理公告傳喚等,提高辦理離婚案件的效率和成功率。
在處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建議您咨詢相關的法律專業人士,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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