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意定監護制度
成年意定監護制度意定監護制度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或者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意定監護啟動時,法定監護應當自動失效,意定監護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監護。意定監護是一種尊重人權,填補我國法律缺失度的監護制度,意定監護制度的確定對我國監護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作用。遺囑人在世時幫不上你的忙能解決你的燃眉之急的是意定監護聲明書公證。
首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與他人訂立書面協議協商確定意定監護人后,雙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權。不過,該任意解除權須有行使期間的限制,即自成年意定監護協議成立后至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前。在此期間內,協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意定監護協議的,都是有效行使解除權的行為,法院都應當依法予以支持,解除該成年意定監護協議。意定監護協議的解除時點,為當事人有效行使任意解除權之時,適用民法典關于解除權行使時間的規定。
其次,超過上述任意解除權的行使期間,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協議確定的監護人不再享有任意解除權,無正當理由不得行使解除權。意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請求解除意定監護協議的,法院不予支持。
再次,協議確定的監護人盡管消滅了任意解除權,但是,并沒有消滅依法享有的法定解除權。如果意定監護人有正當理由主張行使解除權的,符合法定解除權的產生要求。對此,本條司法解釋盡管沒有規定,但是依據民法典關于法定解除權的規定,有正當理由的,產生法定解除權。該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應當通過法院裁判方式,法院認為其有正當理由的,才能解除意定監護協議,消滅協議確定的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意定監護有哪些權利
法律主觀:
一、意定監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意定監護 人的權利如下: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以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或精神病人的康復及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4.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對未成年人應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為。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二、意定監護優先還是法定監護
意定監護優先。未成年人都是需要監護人的,因為未成年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監護人的保護與教導。法定監護人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三、意定監護合同撤銷可以嗎
可以撤銷,意定被監護人應當是年滿十八周歲、智力水平和精神狀況正常的 自然人 。合同的相對方也就是意定監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監護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意定監護人的自然人可以是意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可以是與其關系密切的其他人。《 民法典 》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成年意定監護制度
成年意定監護制度的規定如下:
1、意定監護監督人,是指由法院選任、就監護人對監護事務的執行情況定期向法院報告
2、意定被監護人應當是年滿十八周歲、智力水平和精神狀況正常的自然人。合同的相對方也就是意定監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監護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作為意定監護人的自然人可以是意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想父客文檔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可以是與其關系密切的其他人。
遺贈扶養協議和意定監護的區別:
1、性質不同:遺贈扶養協議是以遺囑的形式設立的。意定監護協議是以協議的形式設立的。
2、生效時間不同:遺贈扶養協議是生前生效和死后生效相結合,即自協議成立之日即生效,扶養人在立遺囑人死亡后無需再表示接受遺贈,但是扶養人的權利需要等到立遺囑人死亡后才能實現。意定監護協議自雙方達成合意即成立并生效,當事人在簽訂意定監護協議的同時,一般還要簽訂管理財產或者處理相關事務的授權委托書。
3、受益主體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的受益主體是立遺囑人和扶養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意定監護協議的受益人是立遺囑人。
4、功能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的功能除了為了預防糾紛外,更多的是解決立遺囑人的生養死葬問題。意定監護的功能在于保障當事人在世時的生活質量、醫療救治、晚年贍養及死亡后的喪葬事宜。
6、效力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高于遺囑或者遺贈。意定監護的效力優于法定監護。
綜上所述, 意定監護在司法實踐中應用的比較少,因為是當事人在精神意識清楚的情況下就確定了具體的監護人,當然了,在確定監護人的同時,也可以表示當事人只要有盡到監護職責的就可以繼承自己的遺產,但對于被確定的監護人,雙方必須協商一致才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意定監護人可以取消嗎
法律主觀:
父母作為孩子的 法定監護人 是沒有權利放棄自己對孩子的監護權的。 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產生的,除非因死亡、或父母子女關系的依法終止、或監護權被依法剝奪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和限制。 無論離婚與否,父母雙方都對孩子有監護權,并承擔監護人義務。非因法定事由限制或剝奪,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的監護權。 【辟謠】 法定監護人必須是父母? 真相:不是 解析: 監護人不一定必須是父母。孩子的監護權責任由孩子的父母來進行承擔。如果孩子的父母因客觀原因死亡的或者無監護能力,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長、姐姐擔任監護人,其他經相關組織或者部門同意的,也可以擔任孩子的監護人。 【提醒】 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視為放棄監護權? 1、法律上沒有放棄監護權的提法。如果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可以申請撤銷其監護權。 2、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 監護人資格 ,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 指定監護人 :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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