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拆遷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視情況而定:
1、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是婚前財產,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如果被動的一個拆遷房屋屬夫妻的共同財產,則因拆遷房屋所取得的利益同樣歸屬于原權利人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界定的方法: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并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么這筆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處理。
綜上所述,對于拆遷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首先要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即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的財產應當屬于共同擁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下列法律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后拆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律師解析 婚后拆遷房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房產,如果是在婚后舊房拆遷時被拆而補償的安置房,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的財產應當屬于共同擁有。如果是按照人口進行安置,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后男方的拆遷房女方有份嗎
婚后男方的拆遷房女方沒有份。婚前個人房屋,婚后拆遷,不管是不是補償差價取得的房屋,都屬于夫妻一方個人的婚前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不列入分割范圍。但婚后獲得的拆遷安置房因市場原因的升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男方原有的房屋是其結婚以前就擁有的,應屬個人財產無疑。而婚后取得的拆遷安置房是在房屋拆遷基礎上給予所有人的一種補償。該安置房的取得是以男方原有的婚前個人房產為前提的,是原房產所有權的自然延伸。如果僅因拆遷,就將原有的個人房產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明顯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拆遷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拆遷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婚前的房屋、拆遷行為發生在婚前的,拆遷款屬于一方婚前財產。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拆遷獲得拆遷補償利益,或者房屋本身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則拆遷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有: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綜上所述,如果拆遷的房屋是私房,則要確定該房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款當然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個人財產,則拆遷補償款也相應的歸個人所有,不進行分割。 如果被拆遷的房屋是公房,看補償款中有沒有考慮同住人的因素。若不考慮則拆遷補償款應歸取得公房承租權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權是婚后取得的,則補償款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由雙方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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