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不公上訴期是幾天
一、 離婚財產分配 不公上訴期是幾天? 《 民事訴訟法 》規定: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 一審 判決的,有權在 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15天不可以延長,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發起民事 訴訟 上訴的條件是什么? 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提起上訴,規定了一定的條件。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這一規定,上訴必須符合以下4個條件: 1、必須是原案件的當事人提起上訴; 2、必須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 3、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必須提出上訴狀。 三、民事上訴的方式是什么?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根據 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上訴可以采用書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頭的。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用口頭提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制成筆錄,以固定或轉呈其上訴意愿。在審判實踐中,對于被告人在一審判決、裁定宣告或送達后,口頭表示冤屈,而未明確表示上訴的,審判人員應當向其解釋上訴權的意思和上訴程序。經解釋被告人表示上訴的,應當按上訴處理;經解釋仍不明確表示上訴的,則不能按上訴處理。另外,口頭申請上訴必須由上訴主體當面、直接向第一審法院的有關人員提出。如果其采取電話、轉托他人捎口信等間接的、無法有效認證身份的方式提出上訴,不能視為符合法定口頭方式的要求。只能視為訴訟主體有上訴的意向,但是否真實有效,則需進一步核實,并辦理相應的手續,記錄訴訟主體的口頭申請,并由其簽名或蓋章。 分財產分配的上訴期也是要遵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的,所有的 民事糾紛 的上訴期都是15天之內,因為自己的原因沒有在上訴期之內遞交上訴狀的就要執行一審的判決。事實上, 離婚官司 當中往往就是針對夫妻共有財產分配問題的審判最耗費時間,特別是界定 夫妻共同財產 的這一塊可能取證會異常困難。
一般離婚財產分割多少天可以上訴
離婚財產分配不公上訴期是十五天。但只適用于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的情形。如果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離婚財產分配不公上訴期是十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離婚財產分配不公上訴期是多少天
法律分析: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后財產追溯期是多久?
離婚后財產追溯期是兩年,追溯的情形一般發生在共同財產已經分割,但是在離婚后又發現對方在離婚前,有隱瞞、轉移或者是其他影響計算共同財產的行為,那么是可以有兩年的追訴期的,在此期間內都可以再次要求分割財產。
一、離婚后財產追溯期是多久? 離婚后財產追溯期是兩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具體追溯的情況如下: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 3、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 離婚后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二、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的證明: (1)雙方婚前有何個人財產,如有,提供有關財產的品名、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及價值,購買時間、財產的存放地點等。 (2)共同財產需提供的證據同個人財產。 (3)雙方有無共同購置的私有房產,如有,提供房屋座落的地點、門牌號、間數、朝向、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現在的使用狀況、房屋的價值。 (4)有無共同存款、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如有,需提供存款的賬號、戶名、金額存入儲蓄所名稱及地址,是定期還是活期的有關情況,存單 現由誰持有。 (5)現金情況:人民幣、港幣、外幣,提供具體的數額,由誰掌握等證據。 (6)提供合伙入股、個人經營等財務狀況的證據。 (7)債權:債權的數額等義務人的情況。 (8)債務:提供有關證據。 (9)雙方經濟收入狀況(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離婚時財產的分割必須要明確,不管是采取協議還是訴訟的方式都是一樣的要求。有些主體在離婚前,為了多分得一部分財產,可能會直接選擇隱瞞財產,或者將財產轉移給其他主體。不管是哪種行為,只要影響了共同財產的計算的,都可以在追溯期內再次請求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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