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遺囑應當以哪份有效,應當根據以下情形進行確定:
1、在多份遺囑中,只有一份遺囑具有法律效力的,應當以這一份遺囑的內容分割遺產;
2、多份遺囑沒有沖突的地方,并且都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這幾份遺囑都是有效的;
3、遺囑的內容有沖突的,應當以最后的一份遺囑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有多份內容抵觸的遺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為 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分析:在多份遺囑效力強弱一致的情況下,訂立在后的遺囑效力優于訂立在前的遺囑效力。當多份遺囑存在沖突時,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有的遺囑人因為種種原因,可能會立下多份遺囑,且相互間的內容可能相互抵觸。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要考慮的因素是,這么多份遺囑在形式和內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條件,是否為有效遺囑。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遺囑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每種遺囑都有著不同的要求,如對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規定了見證人制度,即必須有兩個以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且無利害關系的人在場,方能有效;對口頭遺囑規定僅限于在危急情況下作出等。其次要考慮的因素是,各份遺囑的效力強弱問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我國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效力,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那么就應以公證遺囑為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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