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關系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被監護人的精神病已經治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被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監護人的父母的恢復;因配偶擔任監護人的,因離婚而終止。(二)監護人方面的原因: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在什么情況下監護關系終止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復健康狀態時;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的;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監護人有正當理由辭去監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或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資格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有哪些一、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1)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4)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八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二、監護關系證明是什么
監護關系證明包括戶口簿、出生證明、戶籍證明等材料。監護關系證明為戶口簿時,戶主需為父母,并能清晰識別未成年人本人與監護人為父母子女關系,獨生子女證明也可作為監護關系證明。根據法律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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