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屬怎么確定
一、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屬怎么確定 根據1989年最高院公布實施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 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 非法同居 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因此同居期間只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才按照一般共有財產處處理。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財產則應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屬有以下幾種情況: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應當尊重同居期間女方家務勞動、 贍養 對方父母、照料共同小孩的價值,如果女方這些方面付出較多,即便是男方個人財產,個人認為也應當給予適當照顧或者補償。尤其是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 2、同居后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如果同居期間有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其所得應為 共同財產 ) 3、同居后 分居 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 5、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6、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但買賣、互易、博彩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為產權人。 7、個人所有或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8、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 債務 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因 撫養 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 個人債務 。 上述只是一個原則性的分割方式,由于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收入和支出混同,一方名下的房子、存款基本上都有另一方有形或者無形的出資、付出或者幫助,但由于很難舉證,往往在分割時出現較大分歧。并且僅就一方的上述家務勞動、贍養對方父母、照料小孩的付出在分割另一方的財產有多大的幫助上,那就取決于法院的自由裁量了。因此, 同居財產分割 更不利于保護其中的弱者。關于同居期間相關財產歸屬,最好簽訂相關協議以防止出現糾紛。 二、同居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原則上均等分割,有份額的按照份額分割。同時上述意見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 同居關系 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 子女撫養 和 財產分割 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分居時照顧及經濟幫助(不同于 離婚 ):上述意見第12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男女在同居期間財產一般是會放在一起使用的,因此實踐中,確定 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屬 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在男女分手, 解除同居關系 的時候。畢竟這與自身的利益相關,要是處理不好的話,則就有可能影響到自身的利益。
同居期間財產是共同財產嗎
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 般共有財產,一方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輔助性勞動和提供生活幫助的情況下應歸該一方個人所有。同居期間財產所有權,按一般的民法理論確認。
同居前的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已成共識。同居后的財產歸屬應為: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2)同居后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
(5)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6)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但買賣、互易、博彩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為產權人。
(7)個人所有或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8)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
同居期間買的房算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若同居期間買的房是雙方共同出資購置,不屬于共同財產,屬于對財產的共有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同居期間財產是共同共有嗎
同居期間財產不一定是共同共有。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雙方的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該財產必須是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擁有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其中一方所獲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
2、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應該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都當然的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若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事先有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就不屬于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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