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協議離婚自愿放棄探視權是無效的。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系與人身有緊密聯系的權利,屬親屬權,是一種身份權利,即使是協議約定放棄探視權,也是無效條款,所以放棄探望權的協議條款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探視權可以放棄。探視權就是探望權,對于離婚的夫妻雙方,由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離婚而消除。離婚后,不直接撫養的一方,由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的方式和時間,可由當事人雙方進行協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的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八條
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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