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大家準確理解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正確認識法院執行措施,2020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對近年審理的涉夫妻共同財產執行裁決案件進行通報。
一、基本情況
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二中院審結涉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裁決案件共31件。其中,駁回28件,支持2件,撤回1件,分別占比90.3%、6.5%、3.2%。上述執行裁決案件中,7件異議主體為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24件異議主體為被執行人的配偶,異議請求均為申請法院中止對夫妻共同財產或屬于其個人財產的執行。
二、案件特點及原因
1. 多針對房產執行提出異議
房產是家庭維持正常生活所需的居住場所,在夫妻共同財產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若夫妻名下僅有的一套房屋一旦被法院查封、拍賣,不僅資產大幅減少,而且還會面臨生活居住上的困難。這種情況下,被執行人的配偶往往會以各種理由請求法院停止對該房產的執行。在24件被執行人配偶提出的異議案件中,有22件針對的執行標的為房產,占比91%。
2. 案件主要有三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是民事金錢債權執行案件。被執行人的配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請求法院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異議理由主要有四種:第一,法院查封的房產雖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但系被執行人配偶的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第二,財產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名下,但并非夫妻共同財產,而是配偶的個人財產。第三,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法院不能執行屬于配偶的財產,要求執行過程中分離出屬于配偶的財產份額。第四,法院執行的房產系被執行人配偶及家人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不應執行。
第二種類型,是刑事判決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被執行人的配偶對法院執行刑事判決書認定的在案扣押的贓款贓物提出異議,請求法院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異議理由主要有兩種:第一,涉案財產屬于被執行人配偶的個人合法財產,與被執行人無關。第二,涉案財產系夫妻合法的共同財產,與被執行人的刑事犯罪無關,其中屬于配偶的份額不應當被執行。
第三種類型,是申請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案件。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追加理由主要有兩種,分別是被執行人惡意向配偶轉移財產或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3. 異議支持率較低
支持率較低的主要原因為當事人對法院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缺乏正確的認識,對如何依法救濟自己的合法權益存在一定的認識誤區。
法院駁回的理由主要分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
程序方面:第一,被執行人配偶針對同一執行標的多次提出異議。如,配偶已就夫妻共有房產向法院提出過中止執行的異議請求,且該異議請求經審理已被駁回,再次請求對該房產中止執行,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其申請。第二,刑事判決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配偶請求中止執行的財產系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以及判決后附的《扣押、凍結、查封款物及不動產處理清單》確定的執行財產,實質是對生效刑事判決不服,不屬于執行異議的審查范圍,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
實體方面:第一,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但執行程序中無法定事由不得追加被執行人,按照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第二,夫妻共同財產并不當然阻止法院的執行,尤其對于在物理上不可分割的財產,并不能因為有配偶的份額就阻止對財產進行處置變價。
三、法官釋法
1.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 . 夫妻一方為案件被執行人的,法院不僅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亦可查封、扣押、凍結其配偶名下的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執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財產。被執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為共同財產為由,請求排除執行的,不予支持。配偶不服執行異議裁定的,可向執行法院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
3 . 執行異議程序不解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
被執行人配偶在請求法院中止對夫妻共同財產執行時,通常還會請求法院確認其財產份額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首先,執行異議程序中不解決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確定問題,亦不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次,如果雙方已經離婚,前配偶可以通過起訴離婚后財產糾紛確認其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份額,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應當依據生效法律文書保護屬于前配偶的財產份額。再次,《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以不允許分割為原則,允許分割為例外。因此,此時執行被執行人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過夫妻共同財產價值總額的一半。
4 . 夫妻內部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阻卻對共同財產的執行
夫妻一方以離婚協議分割財產為由,主張執行財產并非共同財產,并不能阻卻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并不產生對外法律效力。
5 . 被執行人配偶通過離婚訴訟取得確定房產享有所有權的生效判決,亦不當然阻卻對共同財產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該法律文書系就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權屬糾紛以及租賃、借用、保管等不以轉移財產權屬為目的的合同糾紛,判決、裁決執行標的歸屬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還執行標的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應予支持;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 “唯一住房”并不當然阻卻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法官建議
1 . 被執行人要了解執行措施,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會迅速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執行措施。若被執行人未及時履行義務,則有可能會導致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被查封、拍賣,不僅會給自己生活帶來不便,同時也會對婚姻家庭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被執行人應當堅持誠信原則,主動積極履行法律義務。
2 . 被執行人配偶要誠信主張權利,莫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規避執行的擋箭牌
部分被執行人錯誤地認為只要其配偶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提出案外人異議,就能夠中止執行,故而濫用異議權利企圖拖延執行。實際上,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執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財產。被執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為共同財產為由,請求排除執行的,不予支持。因此,希望被執行人不要抱有逃避執行的僥幸心理,與配偶同舟共濟、共渡難關、積極履行才是正道。
3. 被執行人配偶要正確主張權利,應以法律規定的途徑依法申請救濟
法院在執行被執行人財產過程中,同樣會依法保障被執行人配偶的合法財產權益。原則上,法院在處分被執行人財產時,一般會依法保留其配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被執行人配偶若持有生效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確權判決,亦可向執行法院請求中止執行其財產份額。
涉夫妻共同財產執裁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民事金錢債權執行案件,被執行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異議請求。
基本案情
2018 年,我院在執行某企業與王某仲裁糾紛一案過程中,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王某名下的房產。案外人袁某以該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我院提起案外人異議,請求中止對該房產的執行。
法院經審查,被執行人王某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因涉案房產登記在被執行人王某名下,故本院對該房產采取執行措施符合法律規定。雖然袁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且仍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其權利并不能排除執行,據此駁回袁某的執行異議請求。
典型意義
對被執行人與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配偶以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提出執行異議,并不能阻卻法院的執行。該案例中,被執行人王某的配偶袁某可通過兩個途徑維護其個人合法權益,第一,另行提起訴訟,確認對該房產享有份額。第二,在案外人異議被駁回后,直接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在訴訟中主張對該房產享有份額。一般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確認的份額為50% 。袁某可持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生效判決主張對該房產的一半份額享有所有權。
【案例二】
被執行人配偶以拍賣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提出中止對50% 房產拍賣款執行的異議請求。
基本案情
2018 年,我院在執行某公司與董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法院依法拍賣被執行人董某名下的房產一套,案外人胡某以該房產系其與董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請求分配拍賣該房產50% 的拍賣款。
本院經審查,本案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并未確認董某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對董某的執行應僅限于其個人所有的財產。該房產雖登記于董某名下,但該房產系董某與胡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應屬于二人共同共有。董某的妻子胡某請求分配該房產拍賣款50% 的款項的異議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執行依據確定的被執行人為夫妻一方的,法院查封的夫妻共同財產為房產的,雖然被執行人的配偶無法請求法院依法解除對房產的查封,但可待法院完成拍賣房產的財產處置工作后,依法申請分配該房產50% 的拍賣款項。對于被執行人的配偶享有的50% 份額部分,人民法院不得執行,但可繼續執行其他部分。
【案例三】
刑事判決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被執行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異議請求。
基本案情
2018 年,我院在執行步某詐騙罪一案過程中,依法查封了在案扣押的該房產。步某之妻林某以該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且其中有個人合法財產部分為由向我院提起執行異議,請求中止對該房產的執行。
經審查,據以執行的生效刑事判決主文部分已經明確載明在案扣押的該房產的處置方式,林某對此提出異議,實質是對刑事判決內容有異議,其可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尋求救濟,我院對其所提異議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此案顯示,刑事財產刑的執行異議案件與民事執行異議案件審查有所區別,被執行人的配偶以生效刑事判決主文確定的在案扣押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提出執行異議,實質是對刑事判決內容有異議,可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尋求救濟,執行異議程序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四】
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案件被執行人。
基本案情
2019 年,我院受理的黃某申請追加邱某的執行復議案件中,黃某以本案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被執行人孟某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轉移至其妻子邱某名下,逃避執行為由申請追加邱某為該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
一審法院經審查為,黃某以本案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孟某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追加邱某為被執行人不屬于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事由,駁回其追加申請。二中院復議階段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執行依據確定的被執行人為夫妻一方的,依據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得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以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以及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不符合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事由。申請執行人主張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告知其通過其他程序另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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