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夫妻共同財產 認定的法律規定有:夫妻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 投資的收益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沒有特別說明歸一方所有的財產等。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如何界定夫妻共有房產
一、怎樣認定夫妻共同房產
夫妻共同房產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情形認定: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于職工的勞動人事關系、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二、一方擅自處置共同房產怎么辦
生活中關于一方擅自處置共同房產導致的糾紛非常多,其中不僅涉及房屋共同所有人的利益,也牽扯到房屋的買受人的問題,以下為關于一方擅自處置共同房產的各種情形的分析:
1、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且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明確登記的權利人為夫妻兩個人,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
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為夫妻兩個人的名字,該房屋即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單獨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出賣人無權處分標的物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這是因為房屋買賣合同為債權,而房屋的所有權為物權,這是兩個權利體系。此時,房屋的所有權仍為夫妻二人共同。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房屋的買受人可基于債權請求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
2、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明確登記的權利人為夫或妻一方,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方支付合理對價,并且已經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的;
對于該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一般認為若買受人受讓該房屋是善意(指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對價,并已經實際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的前提下,應當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合同應認定為有效。這就是法律上所謂的善意取得制度。這時候,構成對于其他共有人的損失,應當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3、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明確登記的權利人為夫或妻一方,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方支付合理對價,但雙方尚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
三、離婚時貸款買的房怎么分割
婚前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屋分割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后雙方共同還貸,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婚后取得房產證,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并按揭買房,婚后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后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3、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后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情況,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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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方式如下:
1、夫妻將該財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訂立的書面約定。
2、該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具體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啊
界定夫妻財產的關鍵就是財產實際取得的時間。一般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財產為 夫妻共同財產 。而姻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 夫妻的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 投資的收益 ;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 ,有平等的處理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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