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在夫妻離婚時,雙方協商處理。如果房產屬于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房地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按夫妻平等分割原則處理,但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同意競爭價格取得的,必須允許。《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效期限:2020年12月31日)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夫妻共同生活負債,應共同償還。如果共同財產不足償還,或者財產各自所有,雙方協商償還的協議不成立,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應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幾個問題的說明(2)》第20條,雙方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住房價值和歸屬不能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處理:(1)雙方主張住房所有權,同意競爭價格獲得的,應當允許(2)一方主張住房所有權的,評價機構應當根據市場價格對住房進行評價,獲得住房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不主張住房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住房所有權,分割所有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婦共同債務償還離婚時,夫婦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如果共同財產不足償還或財產各自所有,雙方無法協商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分析: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財產分配屬于雙方民事行為,由男女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注:《民法典》將與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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