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司法解釋從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入手,對彩禮應否返還問題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在理解該條文內容時,應當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要點:
1、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釋解決此類糾紛時所堅持的基本原則。本解釋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的。
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后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這一原則,在審判實踐中是首先要予以考慮的。本著這一指導思想,才能對解決好這類糾紛形成一個系統的、一致的處理方法。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慮支持給付人的返還請求。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還給付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沒有特殊約定,法律規定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
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的,如果一審法院準許離婚,可以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請求的判斷。如果是二審階段,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離婚的,也可以對彩禮問題作出具體處理,判決不準離婚的,對彩禮返還問題也就不能支持當事人的請求。
3、必須是本地區確實存在這種結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這是司法解釋規定彩禮返還問題的初衷,是有針對性地作出規定,所以適用本條規定時必須對象明確,不能過于寬泛。據調查,彩禮問題主要存在于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數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氣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
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處理。因此,在經濟比較發達,特別是一些大中城市,發生彩禮返還糾紛的概率相對較低。所以,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一定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及個案具體情況,正確適用本解釋規定。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給付人向對方討要的行為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5、給付彩禮后,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對于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進行保護。雙方登記結婚后,在法律上已經形成合法的夫妻關系。不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
所以,對雙方當事人而言,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雖已成立,但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由于各地方的習慣不一樣,農村及某些地區,往往更注重的是舉辦有地方特色的婚禮,兩個人真正走到一個家庭中,開始共同生活。而且許多時候,舉辦這些儀式與登記結婚要隔很長時間,如果雙方尚未共同生活,也沒有過多把雙方共同聯系在一起的紐帶。
還有人為了騙取對方的錢財,以結婚為誘餌要求對方給付價值不菲的彩禮,但登記后并不與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這種為達到占有對方財物目的的騙婚行為,極大損害了給付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給付彩禮、辦理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雙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難等因素,結婚時間不長,雙方就離婚的,實踐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給付彩禮,全家已經債臺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時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還彩禮,處理不好的話,很容易激化矛盾。根據目前的司法解釋,上述問題能夠得到較好地解決,一些不良現象也將得到有效的抑制。
對于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正確理解:
實踐中,給付彩禮問題,并不單純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的時候涉及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于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都應當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于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就給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所為的給付,也可以是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親屬所為的給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
同樣道理,就收受彩禮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親屬接受的情形。現實生活中,往往是給付女方父母家,真正用于其結婚置辦各種物品的很少。因為許多時候彩禮的給付都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的,所以考慮到這些具體情況,如果將給付的主體和收受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則不利于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對于彩禮是否返還,原則上要以雙方是否締結婚姻關系作為判斷標準。沒有特殊規定的話,已經結婚的,彩禮將不用返還。而因給付導致給付人一家生活困難的,屬于特殊情形,雖然已經結婚,也應當返還。因此,對于這一點的掌握應盡量從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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