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分割 涉稅問題,主要是 房屋產權變更 環節。按法律規定對婚后財產(房屋)不管產權所有人是誰(其中一方)都屬于 夫妻共有財產 ,在析產時可能有三種情況:一是一方放棄全部歸另一方擁有;二是雙方各擁有一部分;三是房屋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按房屋份額得到補償。如果原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是離婚后的持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手續。如果原產權所有人不是離婚后的持有人,則需要產權變更,變更時主要涉及以下幾個稅種的征免界定。 (一)關于營業稅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 土地使用權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稅:其中第 (一)項: 離婚財產分割 ;第 (二)項: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對一方放棄全部歸另一方擁有,屬于無償贈與配偶;對各擁有一部,屬于離婚財產分割都暫免征收營業稅。對一方擁有,另一方得到補償也應該屬于離婚房產分割暫免征收營業稅。 (二)關于契稅問題,在 離婚分割房產 辦理產權時可按《國家稅務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規定判定,即:“根據我國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 夫妻財產分割 而將原共有 房屋產權歸屬 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也就是,無論是分割后辦理各方擁有產權,還是歸一方擁有產權,也無論是一方放棄還是一方得到補償,在變更產權時都不征收契稅。 (三)關于 個人所得稅 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中第三條第 (一)項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對離婚房產分割,如果一方放棄歸另一方所有,則屬于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不征個人所得稅。如果各擁有一部分,分割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規定:“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 房屋產權過戶 手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離婚財產一定要交稅嗎
目前所有的離婚財產都不需要交稅,沒有法律規定離婚財產分割需要繳稅。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是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問題自行協商處理,對于未達成協議的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共同財產 的分割,不同的財產制下共同財產的范圍不同,在分割時首先應對財產的性質作出界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作出約定,或為共同所有、分別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則財產歸屬較為明晰,發生糾紛時關鍵在于舉證。當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時,主張權利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法院又無法查實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如果夫妻雙方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作出約定,則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規定的財產以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規定進行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及婚前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則離婚時可以分割的財產不僅包括婚后所得財產,還包括夫妻雙方的個人婚前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約定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在離婚分割財產時,首先要根據夫妻雙方的約定界定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范圍,然后再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財產分割的范圍
離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在 結婚登記 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范圍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六)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
(七)公司企業的出資額、股份以及個人獨資公司;
(八)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九)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十)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十一)一方對婚后取得財產主張屬個人財產但是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的財產;
(十二)其他婚后應歸雙方的財產。
三、離婚財產中的知識產權收益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據此,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已經明確但實際取得卻在離婚之后的這部分知識產權性收益,也應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標準相統一,我們認為,實踐中可以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已經明確的時間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作為判斷該部分收益歸屬的標準。具體如下:
(一)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實際取得在婚后,該收益仍為個人婚前財產。
(二)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則無論收益的實際取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之后,該收益均為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離婚后的,該收益為個人財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 四、關于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征稅問題 (一)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 (三)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其購置時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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