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遺產管理人的產生:(一)由遺囑執行人擔任一般情形下,繼承開始后,由遺囑執行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二)由繼承人推選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三)由繼承人共同擔任沒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四)由民政部門或村委會擔任沒有繼承人,或雖然有繼承人但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五)由法院指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
二、遺產管理人的職責:(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三、遺產管理人的責任:遺產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四、遺產管理人的報酬: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產、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一)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閱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后相信大家應該對此相關的問題都有所了解了吧。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
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
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
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有:1.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2.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5.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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