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強制性包辦婚姻是違法的行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規定結婚登記需要雙方親自去辦理,就是為了確認雙方當事人的意愿。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法律分析:違法。包辦他人婚姻的行為,即包辦婚姻,又稱不自主婚,是指并非由結婚者來決定的婚姻。這種行為是對婚姻自由的嚴重干涉與破壞,在我國屬于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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