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一般不能對離婚協議反悔。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只要不是在欺騙或脅迫前提簽署,協議內容不違法,這份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履行。如果反悔需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簽訂離婚協議書后,存在民事糾紛的可以打官司。已經簽訂離婚協議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已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一方對離婚協議有異議或者反悔時,可以到法院起訴主張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 起訴程序如下: 第一,寫離婚起訴狀。 (一)寫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況,具體是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二)寫明訴訟請求,一般涉及如下方面: 1.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2.有關孩子的撫養問題; 3.有關財產分割方面的請求; (三)書寫事實與理由,概括雙方何時結婚、何時生子,因何原因離婚等情況。 第二,準備訴訟需要的證據,主要是指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和復印件,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 第三,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基層法院起訴,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法院受理該離婚案件后,在法定的時間內向對方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第五,進行離婚調解,調解不成功的繼續開庭,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訟請求判決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對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做出判決。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