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公證的辦理辦理繼承權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簿(注銷戶口)等;(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如果遺產在香港的,須提供香港遺產稅署出具的遺產清單;(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4)親屬關系證明(表格可在我處網站下載,由被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并蓋章;沒有單位的,由社區工作站和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并蓋章。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的,可由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社區工作站、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并蓋章并提供相應證明);(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由放棄人親自到深圳市公證處或居住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6)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繼承人辦理;(7)遺囑繼承人應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8)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或澳門有關機構予以證明,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確認;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國外,上述材料應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本處盡可能的向您列明辦理此項公證所需證明資料,但不排除承辦公證員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資料,不明之處請向承辦公證員咨詢,并以承辦公證員要求提供的為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法律分析:不同的遺產繼承的程序會有所不同,下面就房產繼承的辦理流程介紹如下:
1、繼承公證,到被繼承房屋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身份證、戶口薄;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
(4)親屬關系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必須提供公證的委托書。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2、可以申請免稅;
3、登記過戶,到房地產登記管理中心辦理房地產繼承的登記過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繼承人身份證復印件;
(2)房地產證;
(3)繼承權公證書;
(4)減免稅批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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