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監護關系可以終止嗎
民法典規定監護關系可以終止嗎《民法典》規定監護關系可以終止。但只是在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等情況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終止之后不能恢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丈夫出獄后能恢復對孩子的監護權嗎?
丈夫出獄后能恢復對孩子的監護權嗎?丈夫出獄后已經有人身自己,能夠主張恢復對方孩子的監護權,行使監護權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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