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結婚需要什么手續及證件
法律主觀:
一、登記結婚需要的手續: 1.申請。需要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2.提交材料與相關證件。一般包括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無配偶證明、無近親血緣關系證明、免冠照片等。 3.登記機關審查證件與材料。 4.制作結婚證。登記機關審查完材料,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會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制作結婚證。 二、登記結婚需要的證件: 1.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例如戶口簿和身份證。 2.當事人無配偶的證明。若當事人已有配偶的,婚姻登記機關會駁回當事人的結婚登記申請。 3.男女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4.法律規定的其他證件。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領結婚證都需要什么手續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證所需的材料有:
1、雙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集體戶口由戶口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出具證明;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離過婚的,還須帶離婚證明(離婚證原件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4、喪偶的,由另一方到當地派出所開具喪偶證明(必須寫明姓名,男或女的死亡日期并蓋章)。
5、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結婚證遺失或損毀的,可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辦結婚證需要哪些手續和資料
辦理結婚證需要以下資料和手續,具體為:
一、辦理結婚證需要的資料如下:
1、新人雙方有效身份證原件以及復印件;
2、新人雙方有效戶口本原件以及復印件;
3、3張2寸結婚登記照;
4、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5、再婚者需要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者前配偶死亡證明;
6、軍人需要提供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7、外國華僑或者外國公民需要提供護照以及居住國有權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8、港澳臺同胞需要提供當地的身份證件、港澳通行證以及當地機構開設的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血親關系的證明。
二、辦理結婚證的手續如下:
1、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當事人結婚申請后,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對于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不予登記,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若結婚證丟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請補辦。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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